为加强出租房屋管理,改善居住条件,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房屋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就规范我镇出租房屋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租赁房屋申报登记及标识制度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在租后三个工作日内到房屋所属地派出所或社区(村)办理房屋租赁申报登记手续。社区(村)应向镇申领统一规格“出租屋第x号”标识并钉于门口显眼处便于识别。
二、严格落实治安管理责任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分别与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承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出租人发现治安安全隐患和出租的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承租人应当对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负责。
三、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
(一)未按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申报登记手续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二)严禁利用承租的房屋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或者假冒伪劣商品以及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将依法给予从严处理。对制毒、贩毒犯罪嫌分子的房屋(包括承租屋)将由社区(村)依照“拆房收地”“断水断电”的村(居)规民约予以严惩。
四、建立日常巡查管理制度
出租的房屋居住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的,应建立制度,规范管理。公安机关、镇政府有关部门及社区(村)对租赁房屋实施日常巡查,定期走访并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及时通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做好治安防范措施。出租人和承租人应服从和配合有关部门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惠城镇人民政府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