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惠城镇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01-09 15:3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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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区(村):

现将《惠城镇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惠城镇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0日



惠城镇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第十四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部署,根据民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144号)、中央文明委《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2019年工作安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等七厅局《关于印发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9〕53号)、揭阳市民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揭阳市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揭民〔2019〕80号)以及惠来县民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惠来县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惠民〔2019〕37号)等有关重点任务要求,切实做好我镇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特制定以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把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和基层组织建设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行动,作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促进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和防范基层社会治理风险的重要举措。到2019年底全镇100%的村(社区)修订完善具有依法保障、自我约束且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组织全程主持修订,加强领导和把关,保证正确方向;坚持合法合规,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精神,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坚持发扬民主,集中群众意见,最大限度体现全体村(居)民意愿;坚持价值引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村(社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因地制宜提出约束措施,力求实效。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内容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般由名称、正文、审议主体、日期四部分组成。名称一般为《XX村村规民约》、《XX社区居民公约》;正文可采取结构式、条款式、三字语、顺口溜、山歌民歌等各种表述形式,应简洁明了、贴近群众生产生活、易于掌握和遵守;审议主体为XX村村民会议、XX社区居民会议;日期为实施生效的具体时间。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内容要合法、务实、管用、全面,一般要涵盖三类内容:

1.倡导类。宣扬爱党爱国,倡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勤俭节约、移风易俗等优良传统和邻里守望、互帮互助的文明乡风,抵制封建迷信、陈规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生活方式;倡导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勇于同黑恶非法势力、违法犯罪行为、制毒贩毒、歪风邪气等作斗争。

2.权益保障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聚焦脱贫攻坚、特殊群体、群众关切,依法保障基层群众特别是妇女儿童、特殊困难群众的正当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3.约束类。对村(社区)公益事业和重大事项“一事一议”成果进行落实和固化,落实“创文”“创卫”、乡村振兴战略、美丽乡村建设、基层社会治理、人居环境整治、“三清三拆三整治”等工作部署;针对本村(社区)在经济、民主、服务、文化、生态文明等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如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行为、懒汉行为、家庭暴力、拒绝赡养老人、侵犯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女性合法权益、薄养厚葬、炫富铺张、村庄乱搭乱建、“黄赌毒”、涉黑涉恶等提出约束内容;针对违反的情形,提出切实可行的惩戒措施。

(二)规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程序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修订,一般应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征集民意(2019年10月8日至10月15日)。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提出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

2.拟定草案(2019年10月16日至10月20日)。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组织群众广泛协商,根据群众意见拟定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草案,同时听取村(社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机关干部、法律顾问、村民代表等意见建议。

3.提请审核(2019年10月21日至10月31日)。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经驻村(社区)法律顾问审核后,报镇党委、政府审核把关。

4.审议表决(201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镇党委、政府的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审议稿,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讨论,根据讨论意见修订完善后提交会议表决通过。表决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并应有一定比例妇女参会。未根据审核意见改正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应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表决。

5.备案公布(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于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后十日内,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镇党委、政府备案,经镇党委、政府严格把关后予以公布,让群众广泛知晓。

(三)加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监督落实

镇组织、社事办要加强对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经常性工作,纳入村(社区)“两委”班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防止流于形式、成为摆设。

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执行落实情况。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村(社区)“两委”成员、人民调解员、村(社区)妇联执委和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群众代表共同参与监督。充分发挥村(居)民议事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强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

要健全完善奖惩机制,可通过开展模范村(居)民评选、文明家庭创建等活动,促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对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情形,要加强批评教育,并通过合理的处理方式,使违反者受到教育、改正错误,并防止滥用强制处罚手段,避免简单以罚代教。对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事件,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认定处理,不能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代替法律制裁。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同时,新任一届村(居)民委员会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需求变化以及社情民意、突出问题等新情况开展修订工作。新成立的村(社区)制定程序参照修订程序执行。有集体资产和资源特别是群众有要求的村民小组(自然村)可参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村民小组(自然村)村民公约。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发动。各村(社区)党支部、村(居)委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创建文明城市和文明村镇等工作同谋划、同推动。镇组织、民政办和文明办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会同综治办、司法所、农业办、妇联等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二)典型引路。以全国、全省优秀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为标杆,选取基层党组织领导有力、群众基础较好的村(社区)开展修订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试点。在试点基础上,分类、分批推进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工作。要树立一批本地区优秀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范本,在本地区加强宣传,同时积极推荐报送省、市、县有关部门予以宣传推广,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三)检查考核。镇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重点检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的主体、程序、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着重加强对乡村振兴连片示范村、省定贫困村、省定“红色村”、扫黑除恶斗争涉及的村(社区)、问题村(社区)等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工作的指导,抓两头、带中间,确保2019年底前率先完成。市、县、镇将组织专项督查指导,对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与作用发挥情况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文明城市和文明村镇创建评比考核等工作,对未能如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将酌情扣分,务必确保按市的要求,全镇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完成率2019年底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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