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时间:2018-09-05 21:0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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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物业服务(管理)公司: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粤府办〔2018〕11号)以及原揭阳市物价局、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揭市价〔2011〕31号)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为(按每月每平方米计):多层没使用电梯的0.4元(其中有二次供水的增加0.1元);多层使用电梯(含二次供水)1层至8层的1.0元、9层至16层的1.2元、17层至24层的1.4元、25层(含25层)以上的1.6元。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并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水平的,应当报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物业服务收费包含小区的公共照明、绿化等共用水电费分摊,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分摊公共照明、绿化等共用水电费。

二、实行出入证管理的物业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按业主需求免费配置每户不低于3张的出入证(含IC卡等)。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出入证的制作工本费具体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时需向县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磁卡的相关成本资料。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或水电周转金等。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物业服务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提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

五、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

六、以上通知从2018年 9月1日起执行,其它事项严格按《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县发展改革局        县建设局          县房产管理局

                                 2018年8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政府办公室,县税务局、供电局、消委会、广播电视台、自来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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