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令〔2015〕17号)和原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价〔2014〕30号)文件精神;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对县自来水公司运营成本进行监审,并制定县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及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方案,依照程序召开价格制定听证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惠来县县城区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及自来水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区(含住宅小区)居民生活用水(每户每月)第一阶梯用水量28立方米(含)以下1.6元/立方米;第二阶梯用水量29-42立方米2.4元/立方米;第三阶梯用水量43立方米(含)以上3.2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从原1.8元调整为2.45元;特种用水每立方米从原3.0元调整为3.6元;趸售水价每立方米从原1.2元调整为1.3元。
二、对存在二次供水的住宅小区其居民生活用水执行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三、有关供水价格类别的划分,供水企业应严格按原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来水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232号)的规定执行。
四、供水价格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