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建)房入户审批条件:
在本县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已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并入住,且经公安机关编定门牌号码的可以申请办理本人、配偶以及共同生活居住的父母、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审核证明材料:
1,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
2,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或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
4,父母随迁的提供迁出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签发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明双方关系的权威原始凭据;
5,子女随迁的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凭据、证明;
6,共同生活居住且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随迁须提交未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