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场),县直及省、市驻惠局以上单位:
近年来,我县的殡葬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地党政的高度重视下,殡葬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全县遗体火化率不断巩固提高,偷尸土葬、骨灰二度土葬、乱埋乱葬和丧事大操大办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殡仪服务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促进了全县殡葬管理工作的健康开展。但是,当前全县殡葬管理工作仍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火化率偏低,偷尸土葬,骨灰乱埋乱葬的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来信来访反映乱埋乱葬、老坟重修重葬、占地毁林造坟的问题仍然突出。公益性公墓委托私人建设运营的违法违规问题十分严峻。部分公益性公墓存在建设规划未审批许可、土地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林地未办理审批手续等先动工建设的问题尤为突出,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引起了上级的关注和高度重视。为切实加强我县殡葬管理工作,防止和杜绝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确保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把殡葬管理工作作为保护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来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殡葬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殡葬管理工作要做到亲力亲为,切实解决殡葬管理工作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是殡葬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工作既要敢抓、敢管、敢担当,又要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一抓到底,解决问题。当前,县民政局要根据市民政局的要求,抓紧指导隆江镇人民政府尽快制定妥善解决“飞天燕”公墓问题的方案,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县、镇殡葬监察队和村干部,要具体抓好殡葬管理工作,将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在萌芽状态,形成工作合力,推进殡葬管理工作的健康开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和《中共惠来县委办公室、惠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来县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委办电〔2018〕54号)精神,落实部门职责,加强联动互动。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殡葬管理政策标准制定、殡葬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殡葬设施审批监管等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宣传部、文明办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将殡葬移风易俗工作纳入文明创建活动内容。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殡葬事业发展的规划,建立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殡葬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本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的管理,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私自改装车辆运输遗体的行为,并积极商请民政部门共享殡葬信息,从中发现死亡人员未销户口线索,及时调查核对、注销户口。财政部门要保障落实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所需的资金,合理核拨殡葬事业单位运营管理经费和殡葬事业发展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发放政策。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法保障纳入规划的殡葬设施用地需求,纠正和查处违法占地建设殡葬设施、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建坟等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指导支持火化机环保改造,强化殡葬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加强殡葬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文广旅游体育部门要加强对治丧活动中营利性演出活动的监管。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的管理和医疗机构太平间的管理,指导殡仪服务机构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查处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等违法行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查处殡葬乱收费行为。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等行为。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违法安葬行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以及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
各镇(区、场)、村(社区)要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违反殡葬政策行为的人和事,要做到一查到底,不留死角。县、镇殡葬监察队对殡葬管理工作负有主要责任,要切实担当起“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能,履行职责,采取措施,强化监管,狠抓落实。
三、全面开展自查
2020年1月底前,各地对殡葬管理工作要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自查本辖区内是否出现偷尸土葬,骨灰乱埋乱葬、老坟重修重葬占地毁林造坟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出现丧事大操大办,在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是否严格骨灰跟踪监管。本辖区内人口从死亡、运尸、火化到骨灰管理的服务是否到位。对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要根据自身的职责,做到发现一宗及时查处一宗,能整改的要及时整改,无法及时整改的,要限期落实整改,确保不出现问题。
四、强化公墓管理
多年来,各地为解决遗体火化后骨灰的安葬问题,积极兴建公益性公墓,大大缓解了日益增多的骨灰安葬压力。但是,在公益性公墓建设运营中存在没有申请办理规划相关审批许可手续、尚未办理用地手续和超规划建设、尚未办理林地征用手续、墓穴面积超标和委托私人建设运营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粤民福〔2007〕34号)和《揭阳市民政局关于抓紧落实隆江镇飞天燕公墓、骨灰楼整改的通知》(揭民函〔2019〕199号)精神,对相关手续不完善先动工建设的责令立即停止一切建设运营工作,并责成按有关政策规定程序抓紧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在手续未审批完善之前,不准动工建设运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公益性公墓管理工作,防止和杜绝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各有关镇要正视存在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整改。
(一)要明确责任主体。根据粤民福〔2007〕34号文“公益性生态墓地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兴建,也可以乡镇为单位兴建或采用由若干相邻的行政村联办的方式”的精神,各地公益性公墓责任主体为镇人民政府(区、场),由镇人民政府(区、场)管理,不得委托私人建设运营。各有关镇要在4月底前妥善处理好公益性公墓收回、回归公益的工作。
各地应设立公益性骨灰公墓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墓园的规划建设;负责做好墓地的植物养护,发售墓穴;负责骨灰楼骨灰安放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要督促抓紧完善相关手续。各地应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对审批手续不完善的要抓紧完善,在相关审批手续未完善之前,停止一切建设运营工作。
(三)要妥善解决墓穴面积超标且未安葬骨灰的问题,根据粤民福〔2007〕34号文有关精神,本着维护稳定,尊重风俗,管住未来的原则,对已成片规划安葬骨灰且墓穴面积超标的,从有利稳定出发,保持原状。对成片规划且未安葬骨灰的,应予整改,墓穴每穴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对今后需扩大规划建设时应按有关政策规定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四)要严格控制对辖区外居民提供墓葬用地。各地公益性公墓应凭火化、迁坟或死亡等有效证明为本地村民提供墓葬用地,除一方已入墓安葬的夫妻合葬墓外,不得预留墓穴。严格控制对辖区外居民出售和提供墓葬用地(已出售除外)。
(五)要坚决禁止违规接纳安葬遗体。
(六)要严格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按照(粤价〔2011〕153号)规定的《广东省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项目》执行。收费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按合理补偿服务核定的成本收取,不得乱立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七)要建立健全公墓各项管理制度。各地应抓紧建立健全公墓内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服务承诺,值班制度,收费标准等并上墙公开,以优质的服务为当地群众提供方便。同时加强殡葬监察队伍建设,落实责任,强化对墓园运营过程中的监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促进殡葬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八)要坚持巡查和年检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殡葬工作巡查和年度检查制度,强化监管。从现在起,县自然资源部门和物价部门应于每月、县及各镇(区、场)殡葬监察队应于每周对公益性公墓要进行一次巡查,建立巡查记录台账,详细记录公墓的现状。每次巡查都要现场拍摄相片,以便比对,并将每次巡查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县民政局。对疑似有问题的要及时查清,责令整改,并形成书面通知送达公墓建设单位。对巡查不负责任、监管不力、马虎应付、默认默许,导致存在的问题未能整改的,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县殡葬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年按照上级的规定要求,对全县公益性公墓进行一次年度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县。
五、实施责任追究
殡葬管理工作是一项难度较大,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为确保全县殡葬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县委、县政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对存在问题屡禁不止,整改不力,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负面影响的,不论涉及任何单位和个人,坚决追究责任,绝不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