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人社监(公)字〔2020〕04号
李茂涛(惠来锦绣花园建设工地泥工项目承包人):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惠人社监罚字〔2020〕01号)法律文书。文书内容如下:接民工投诉,2019年4月起在你承包的惠来锦绣花园建设工地工程务工,被你拖欠工资迟迟不付。经电话、短信、张贴以及网上公告通知,你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调查和配合处理欠薪问题,我局按有关政策规定以你拖欠工资逃匿的方式处理。据调查,你在承包惠来锦绣花园建设工程泥工项目中,存在拖欠17名民工2019年4-12月工资26.67万元的违法行为而逃匿。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拟对你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依法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你也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据此,决定对你给予处以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来我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来县人民政府或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从发布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惠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 5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