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时间:2020-05-15 20:0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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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人社监(罚)字〔2020〕第01号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李x涛

  住所:四川省合江县白米乡斗笠村

  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79xxxx141X   电话:177xxxx5923

  案由:2020年4月13日,接民工投诉称:2019年4月起在你承包的惠来锦绣花园建设工地工程务工,被你拖欠工资迟迟不付。

  (认定的事实)经电话通知,你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调查和配合处理欠薪问题,我局采用张贴以及网上公告通知,你仍不前来接受调查和配合处理,我局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之规定以你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方式处理,同时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拟对你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以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经依法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你也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据调查,广东荣鸿建设有限公司承接惠来锦绣花园建设工程后,将泥工项目分项发包你承包施工,至工程完工,你在拖欠17名民工2019年4-12月的工资26.67万元情况下,采取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责任。

  上述事实有《工资欠条》、《调查询问笔录》、《欠薪案件公告》、《工程借支明细》、《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等证据证明。        

  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等的规定,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你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来我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来县人民政府或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惠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15日   




备注:1.罚款应直接上缴国库;2.本决定书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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