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人社监(罚)字〔2020〕第02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惠来县南春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惠来县惠城镇元春面前洋四横九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2479xxxx611P 法定代表人:方x辉
案由:因接到民工投诉在你单位负责的施工项目中工资被拖欠,多次催讨无果,要求解决的诉求。
(认定的事实)经电话通知,你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调查和配合处理欠薪问题,我局采用张贴以及网上公告通知,你单位仍不派人前来接受调查和配合处理,被我局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你单位拖欠工资逃匿的方式处理,同时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以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经依法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惠人社监<罚告>字〔2020〕第02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也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据调查,你单位在负责惠来“凯悦国际广场”的住户装修材料搬运和地下室油漆施工项目中,存在拖欠材料搬运工方仁泉2015年8月-2018年9月的工资14.26万元、地下室油漆项目施工民工尹传炜等5名油漆工人2018年5-8月份工资5.7万元而采用欠薪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责任。
上述事实有《搬运费付款汇总审批表等单据》、《搬运服务协议》、《搬运队押金单》、《凯悦国际地下室油漆承包协议》、《调查询问笔录》、《欠薪案件公告》、《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等证据证明。
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二款, 《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二万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来我局 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 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惠来县人民政府 或 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惠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