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惠人社监(罚决)字〔2022〕第01号
被处罚单位:江苏华冠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江州北路345号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法定代表人:黄某育
案由:接农民工投诉称,在你单位承接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的“广东石化项目炼油第三循环水厂管道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工资被拖欠,要求处理。
(认定的事实)据调查,该工程项目你单位授权吴某平签订合同,任命周某明为项目经理,接农民工投诉称在该项目工资被拖欠,经电话、短信通知,且在你项目办公场所张贴以及网上公告通知,你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调查和配合处理欠薪问题,被我局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以你单位拖欠工资逃匿的方式进行处理。经查实,你单位在该工程施工中,存在着拖欠民工郭某东、王某飞等13名农民工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的工资306814.25元未支付的违法行为,而你单位采用欠薪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责任。已向你单位依法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惠人社监<改>字〔2021〕27号),责令你单位在三日内对拖欠的民工工资进行核实、确认并支付的指令文书。现期限已过,但你单位仍不改正也未报送整改书面材料。同时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以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经依法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惠人社监<罚告>字〔2022〕第02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也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 投诉材料、劳务分包合同、调查询问笔录、欠薪案件公告、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等证据证明。
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二款, 《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二万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来我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来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惠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