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监行处〔2023〕151-221号)

时间:2023-05-04 16:4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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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市监行处〔2023〕151-221号


  当事人:广东清油科技有限公司等71户公司(详见吊销公司名单)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详见吊销公司名单)

  住所:(详见吊销公司名单)

  法定代表人:(详见吊销公司名单)

  联系地址:(详见吊销公司名单)

  我局在清理长期停业的公司时,发现广东清油科技有限公司等71户公司(含内资分公司)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没有纳税申报记录,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为查清案件事实,我局于2023年3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广东清油科技有限公司等71户公司(含内资分公司)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我局依法将上述公司移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经我局分别两次对上述公司实地核查,其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都无法取得联系。另外,上述公司最近六个月均没有纳税申报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东清油科技有限公司等71户公司(含内资分公司)企业年报公示情况系统查询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况;                                  

  2.《关于商请通报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企业名单的函》(惠市监函〔2023〕1号),证明我局商请国家税务总局惠来县税务局通报最近六个月未纳税申报的企业名单;

  3.国家税务总局惠来县税务局出具的的《函复》,证明当事人最近六个月均没有纳税申报记录;

  4.第一次《实地核查记录表》、第二次《实地核查记录表》,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都无法取得联系;

  5.《案件线索通报函》(惠市监(信监)案线转字[2023]第01号), 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2023年3月24日,我局在惠来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惠市监罚告〔2023〕151-221号)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广东清油科技有限公司等71户公司(含内资分公司),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最近六个月也没有履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其行为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来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吊销公司名单.xls




  惠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核审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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