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水利局局关于行政职权委托的公告

时间:2024-12-04 15:0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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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来县水利局局关于行政职权委托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惠来县水行政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惠来县水利局将有关行政执法职责委托惠来县水利局水土保持站。

、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

二、委托区域

惠来县管辖范围内。

、委托的行政职权事项

职能类型

序号

事项名称

行政检查

1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2

对水利工程执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3

对汛前防汛组织检查

4

对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5

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

6

对小水电站运行管理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7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核查

8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查

9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所管辖防洪工程设施的汛前检查

10

对小水电站是否满足生态和航运要求的最小下泄流量的检查

11

对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有关运行管理规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2

对水利工程建设基建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13

对生产建设单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免于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生产建设项目)

行政强制

14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后逾期仍不治理的行为代为治理

15

对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作业工具实施暂扣

16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金

17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为实施拆除或者封闭。

18

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

19

对在河道、湖泊范围内设置阻碍行洪的障碍物,逾期不清除的行为实施强行清除

20

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行为实施查封、扣押

21

对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作业工具实施暂扣

22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仍不缴纳的行为加收滞纳金

23

对擅自修建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和铺设的跨河管道、电缆,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实施强制拆除

24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经限期拆除后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25

对违反《防洪法》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行为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6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后,逾期仍不清理的行为代为清理

27

对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的;使用超过有效次数或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伪造、变造、转让、涂改、出借或者出租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的作业工具实施暂扣

、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惠来县水利局的名义对管理范围内水事活动行使下列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委托期限

2024年12月4日起至委托机关取消委托。

法律责任

1.委托机关有权对受委托方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公共服务等事项行使检查、指导和监督权。受委托方实施委托事项违法违规或不当的,委托机关有权纠正或责令受委托方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2.受委托方必须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3.受委托方要依法履职尽责,严格规范执法,加强对执法人员管理、监督,组织好执法人员学习、培训,确保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受委托方实施委托事项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其负责落实答复、答辩文稿和举证材料,派员参加复议(或出庭),做好案件具体复议和应诉工作。

  

惠来县水利局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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