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报送单位:惠来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行政处罚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根据县公安局转办,惠来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联合县公安局、岐石镇派出所对岐石镇某网吧进行检查,发现该网吧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嫌疑,遂迅速进行详细调查。
【调查与处理】
2022年9月5日,根据县公安局转办,惠来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联合县公安局、岐石镇派出所对岐石镇某网吧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场所内共有上网服务设备12套,现场有6名消费者进行上网,经营者卢某无法提供从事互联网服务经营活动所具备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对该网吧的1台上网服务器和12台主机及12台电脑显示器采取扣押措施。
2022年9月7日立案调查,9月8日对当事人卢某调查询问,并于9月14日调查终结。综合所有证据,认定卢某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从事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非法经营额小,年事较高,体弱多病,家庭经济困难,且能积极配合文化市场执法机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当事人卢某非法经营网吧的1台上网服务器和12台主机及12台电脑显示器予以没收,并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于2022年9月 23 日依法没收物品入库择期处理,本案已执行完毕。
【法律分析】
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从事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规定,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从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规模小、没有独立收支台账,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按其当天经营收入壹佰陆拾元计,非法经营额小。鉴于当事人非法经营额小、家庭经济困难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等实际情况,依照《揭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三)积极配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因残疾或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九)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卢某非法经营网吧的1台上网服务器和12台主机及12台电脑显示器予以没收,并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卢某未经文化行政部门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俗称经营“黑网吧”。“黑网吧”场所内缺乏消防设备,安全隐患大;电脑没有安装正规的监管软件,不良信息随意传播;且学生和未成年人可随意进出,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本案办理是惠来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执法监管的体现,对我县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该类违法行为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积极回应了对“黑网吧”的社会关切,促进文化市场行业规范有序发展,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