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惠来县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4-21 10:5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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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场)文化站:

      近年来,我县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文物保护意识逐步提高,文物保护氛围初步形成,一批省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得到修缮和开发利用。但是,仍存在县级文物修缮管理缺失的问题,出现建设性破坏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一是未依法定程序履行文物修缮工程的报批手续,擅自进行修缮;二是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具备资质,未按文物修缮工作必须依照原形制、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的修缮原则进行修缮,如部分文保单位原为贝灰结构的墙面进行洗瓷石及贴瓷砖、石柱进行打磨抛光、屋顶的传统白瓦换成琉璃瓦等等,使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点的真实性、完整性受到破坏,历史信息丢失,文物价值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我县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的认识

     各镇(场)要从对国家、历史、人民负责的高度,深刻认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承担起法律法规赋予的文物保护职责。要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事业发展中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依法保护与科学保护相结合,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坚决杜绝对文物资源的无序、过度、破坏性开发和利用行为。要广泛宣传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的文物法制观念,提升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和参与意识,为文物保护事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对涉文物规划建设项目的管理

      (一)各镇(场)要严格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依法加强对涉文物规划、建设项目的管理。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须经我局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和已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占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作业的,必须依法报请审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有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埋藏的,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我局,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文物安全。

      (二)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应当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要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保护文物的真实性、完整性。保护维修古建筑,要按照原规制,使用原材料、原工艺,尽可能原址保护,减少迁建。坚持文物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理念,经批准在文物建筑周边建设的设施,要突出文物本体、保持风貌协调,通过保护规划、建设控制和环境整治等有效手段,切实改善建筑遗产及其环境景观的保护状况。

      三、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的管理

      (一)修缮责任人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由所有人、使用人负责。

      (二)修缮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的编制。由修缮责任人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依法进行报批。

      (三)修缮工程施工监理的要求。对市县级文物保护工程,由三级以上施工资质、丙级以上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由二级以上施工资质、乙级以上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对全国重点文物工程,由一级施工资质、甲级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四)审批程序。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我局审批,并由我局组织修缮工程的竣工验收。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设计方案由我局委托3名以上省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评审通过后直接上报审批,或委托市文广旅游体育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上报审批;并由市文广旅游体育局组织修缮工程的竣工验收。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设计方案按省文物局规定上报审批,并由审批机关组织修缮工程的竣工验收。

      四、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作机制

      (一)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镇(场)对村(社区)考核。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落实各文物保护点、登记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把文物安全工作任务落实到每个文物保护点、登记单位各个岗位和具体人员,确保不留死角与盲区。每年初将与各镇(场)文化站签订《惠来县文物安全责任书》,各镇(场)文化站要与文物管理机构或使用人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

      (二)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巡查制度。各镇(场)要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巡查,对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要依法成立专门管理机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各文物保护点、登记单位责任人要定期向村(社区)汇报保护情况,各村(社区)发现有破坏文物情况的要第一时间向镇(场)、县文物行政部门逐级报告,做到急事急报、特事特报、大事快报。

      1.文物保护单位(点、登记单位)管理机构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点、登记单位)的日常检查巡视,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落实整改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检查巡视文保单位及其附属文物(包括由其收藏、保管和陈列的文物)的保管、使用状况(排查安全隐患:文物本体、通道、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进行检查);检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可移动文物的原有格局、环境景观和历史风貌的保护状况;发现和制止盗掘、破坏、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附属文物的行为;发现和制止擅自迁移、拆除、修缮文物保护单位及其附属文物的行为;发现和制止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行为;发现和制止破坏、污染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建筑的原有格局和环境景观、历史风貌的行为;发现和制止擅自移动、拆除、污损、破坏文物保护标志及其他违法行为;发现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受自然损坏现象或存在自然损坏隐患,并及时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安全检查巡视要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落实整改措施并报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2.各镇(场)文化站要对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点、登记单位)的日常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加强指导和督促各文物保护单位(点、登记单位)管理机构做好文物日常检查巡视工作。每季度应对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一次全面巡查,其中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点、登记单位检查巡视情况由各镇(场)文化站根据各地情况参照执行。

      五、严格加大惩处力度

      各辖区内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登记单位)的建设和修缮工程,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制定方案,进行报批,未经文物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施工、改变文物现状。对于破坏文物和不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的行为予以惩处。



惠来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1月31日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抄送: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惠来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1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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