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场)医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新生儿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揭医保〔2021〕28号)文件精神,现就新生儿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揭府规〔2020〕7号)中的“当年医保年度内”是指新生儿出生日期所在医保年度。
二、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含)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新生儿从出生到办理参保登记时,跨两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的,可选择缴纳两个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三、当年度出生的新生儿超过3个月参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上一年度出生的新生儿超过3个月未参保缴费的,不可参加本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惠来县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