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领域:
自然资源执法、非法占地。
二、案例描述:
(一)案件背景
为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本)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和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上级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理念,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牢固树立资源环境保护的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向各种非法违法采矿和非法占地行为发起凌厉攻势,坚决打击各类非法违法采矿和占地行为,全力维护好圩镇生态环境安全。
(二)案情分析
根据中共惠来县纪委《交办函》,当事人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于2016年擅自在葵亭村土名“老乡村大路边”荔枝园的土地上动工建设民宅,地类为果园。葵潭镇人民政府立即于2024年3月8日对黄*非法占地一事立案处理,并于2024年3月14日向当事人黄*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葵府告知〔2024〕1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葵府听证告知〔2024〕10号),告知其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依据,其非法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本)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之后,葵潭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24年3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葵府处罚决定〔2024〕10号),对黄*擅自占地建设的行为,决定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责令黄*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已建成的建筑物占地面积共109平方米,处以1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635元。
执法人员严厉打击非法占地、未经批准擅自动工建设行为,对促进土地利用合理化、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评价与启示:
黄*未批先建的违法建房问题在农村屡见不鲜,此案也是本部门行政处罚中最为常见的案例。一边是国家建房用地政策逐渐收紧,一边是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对住房又有了较高的需求,加上村民建房审批意识差,报建流程慢,因此未批先建、违法违规用地现象也愈演愈烈。作为执法人员,要坚决响应国家号召,对这些现象做到“有一例查处一例”,严格规范执法,在查处中提升村民建房审批意识,规范建房流程,构建美丽乡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