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神府(畜)罚〔2023〕4号 | 肖某香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 肖某香 | / | / | 自然人 | 当事人肖某香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肖某香2023年8月14日在神泉镇某某村土名“某某埔”北侧的屠宰点内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现场查获生猪产品576.4斤,当事人未能提供生猪定点屠宰相关资质的有效证件,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肖某香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现场涉案物品予以证据登记保存并拍照取证,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于当天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对涉案资料照片等证据进行确认。经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 依照《生猪 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涉案生猪产品进行没收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涉案屠宰工具和设备,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 (¥5200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惠来县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惠来县神泉镇 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