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神泉镇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时间:2023-11-29 11:1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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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神府(畜)罚〔2023〕1号

陈某奇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陈某奇


/

   /

自然人

当事人陈某奇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陈某奇2023年7月15日在神泉镇某某村土名“某某石”的屠宰点内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现场查获生猪产品443.8斤,当事人未能提供生猪定点屠宰相关资质的有效证件,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陈某奇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现场涉案物品予以证据登记保存并拍照取证,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于当天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对涉案资料照片等证据进行确认。经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依照《生猪

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涉案生猪产品进行没收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涉案屠宰工具和设备,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

(¥51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惠来县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惠来县神泉镇
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6日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神府(畜)罚〔2023〕2号

陈某雄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陈某雄

/

   /

自然人

当事人陈某雄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陈某雄2023年7月15日在神泉镇某某村土名“某石”的屠宰点内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现场查获生猪产品604.4斤,当事人未能提供生猪定点屠宰相关资质的有效证件,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陈某雄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现场涉案物品予以证据登记保存并拍照取证,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于当天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对涉案资料照片等证据进行确认。经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依照《生猪

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涉案生猪产品进行没收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涉案屠宰工具和设备,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

伍万贰仟元整

(¥52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惠来县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惠来县神泉镇
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6日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神府(畜)罚〔2023〕3号

高某雄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高某雄

/

   /

自然人

当事人高某雄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高某雄2023年7月15日在神泉镇某某村土名“某某埔”的屠宰点内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现场查获生猪产品1301.6斤,当事人未能提供生猪定点屠宰相关资质的有效证件,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高某雄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现场涉案物品予以证据登记保存并拍照取证,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于当天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对涉案资料照片等证据进行确认。经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依照《生猪

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涉案生猪产品进行没收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涉案屠宰工具和设备,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整

(¥54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惠来县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惠来县神泉镇
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6日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神府(畜)罚〔2023〕4号

肖某香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肖某香

/

   /

自然人

当事人肖某香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肖某香2023年8月14日在神泉镇某某村土名“某某埔”北侧的屠宰点内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现场查获生猪产品576.4斤,当事人未能提供生猪定点屠宰相关资质的有效证件,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肖某香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现场涉案物品予以证据登记保存并拍照取证,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于当天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对涉案资料照片等证据进行确认。经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依照《生猪

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涉案生猪产品进行没收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涉案屠宰工具和设备,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

(¥52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惠来县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惠来县神泉镇
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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