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规〔2025〕1号
惠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来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场),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来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方案》已经第十六届县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来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6日
惠来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方案
为适应我县城乡建设发展的需要,围绕“一城两园”的发展大纲,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对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二、适用范围
征收范围:按照《揭阳滨海新区“一城两园”总体规划》《惠来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城市规划区(揭阳滨海新区369平方公里),包括惠城镇、隆江镇、神泉镇、前詹镇、东陇镇、华湖镇、溪西镇等7个镇,临港产业园化工新材料工业区、靖海金砂工业园及靖海镇东海岸至坂美村南侧区域。粤东新城、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除外。
三、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商业服务业、商品住宅及相应的配套服务设施等建设工程列为一类收费标准范围,根据建筑面积(包含计容和不计容建筑面积),以基建投资2500元/平方米核算工程基建投资总额,并按工程基建投资总额的4%(即100元/平方米)计收。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业、物流仓储、市政公用设施及相应的配套设施等建设工程,以及集体土地上的建设工程(不包括村民宅基地自建楼房)列为二类收费标准范围。其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业、物流仓储、集体土地上建设工程及其配套设施,根据建筑面积(包含计容和不计容建筑面积),以基建投资2250元/平方米核算工程基建投资总额,并按工程基建投资总额的4%(即90元/平方米)计收;市政公用设施及相应的配套工程,按工程基建投资总额的4%计收。
(三)临时建设工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收取;
(四)凡属(气)站库、加油站、地面停车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收;
(五)以上条款未列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按项目的基建投资总额的4%计收。
四、执收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做到应收尽收,严格实行“收支二条线”管理。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2025年4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惠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在本实施方案施行后,如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2020年10月9日印发的《惠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来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20〕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