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老实的农民
留言日期:
2020-07-01
主题:
关于青州村农民居住房事宜
内容:
各位领导好! 青州村是惠来县比较落后的小村庄,被评为贫困村。在这个村里,目前有很多户人家,一家几十口人,居住在小小的两三间平房里,国家重力保护田地,这个是利于民生的好事。但是,吃食住行,现在这个村里,住这一方面,却困扰着多少平民百姓啊!相对于其他村下放的楼地,我们村,才下放多少?人口增加的情况下,民住地却完全没有增加,近20年来,没有下放过任何楼地。这让这20年来的人口,怎么居住?希望领导可以为民生考虑,注重保护农田地的同时,也关注一下村民的生活。80年代末,这边没有严抓计划生育,我们这一辈家里,起码都有四五个兄弟姐妹,现在也基本都结婚并且育有小孩,但是没有下放楼地的情况下,完全不够居住,感觉生活回到了七八十年代,一家十几口人住一个小小的房子。请领导们多多关注我们这些贫困的农民吧。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0-07-01
答复时间:
2020-07-02
答复单位:
揭阳市惠来县自然资源局
答复内容:

市民,您好!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第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要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宅基地分配原则。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严格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继续沿用省规定的面积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我省宅基地面积标准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消除公安分户前置障碍。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层高和建筑面积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作出限定。

(二)规范村级审核。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户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如果没有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则由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依照上述程序办理。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您可依据省有关文件精神,依法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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