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发改〔2016〕12号
关于调整我县污水处理费
有关问题的请示
县人民政府:
根据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文的精神,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的规定:“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我县现行污水处理费为每吨0.8元,对照上级要求必须进行调整。污水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前需进行成本监审,并按有关程序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综合研究后形成调整报告报县政府批准,方可实施。由于整个工作过程需2-3个月的时间,为按期完成上级规定的调整任务,建议按有关程序对我县污水处理费进行调整。
以上请示,请予批复。
附件:《转发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揭市发改价格〔2016〕86号)
惠来县发改局 惠来县财政局 惠来县建设局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