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通告
葵府通〔2021〕2号
为切实加强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进一步推进我镇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揭道安办〔2021〕19号)要求,全镇公职人员和广大市民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应佩戴安全头盔。禁止无牌无证、超员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进入镇机关行政办公区域。
请广大市民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积极主动佩戴头盔,遵守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出行规范,倡导安全、文明出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惠来县葵潭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