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惠来县民政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编制了《惠来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县民政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以县民政局名义发布或者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县民政局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依法办理规范性文件;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依法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及指导申领换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等。
(五)其他
主要包括:县民政局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以及县民政局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惠来县民政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通过惠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另以惠来县人民政府网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等其他辅助方式公开。
惠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uilai.gov.cn)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惠来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惠来县民政局办公地址:惠来县惠城镇葵和大道13号
惠来县民政局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工作日)
惠来县民政局联系电话:0663-6683206
惠来县民政局电子信箱:hlxmzj0663@163.com
惠来县民政局传真:0663-6610577
惠来县民政局邮政编码:515200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mobile/663291/choice
(二)提出申请。
向惠来县民政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填写《惠来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在惠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uilai.gov.cn)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尽可能详尽、明确,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得用作他用,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惠来县民政局政务公开和信息组当面提交申请。
联系地址:惠来县惠城镇葵和大道13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节假日除外)
(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3)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申请人登录惠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务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详见惠来县民政局信息申请处理流程图(附件2)
(四)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惠来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六)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