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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惠来县岐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766554648/2015-00029 分类: 意见
发布机构: 岐石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07-31
名称: 岐石镇农村财务管理制度
文号: 3 发布日期: 2015-07-31
主题词: 财务 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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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石镇农村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5-07-3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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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岐石镇农村财务管理制度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农村财务行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以及财政部、农业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揭阳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补充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和省、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范围内的村委会、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村、社)。

第三条 经联社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经登记后,具有法人资格,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犯、平调经联社的财产和向其摊派。

第四条 村(社)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适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需要和双层经营体制的特点,实行民主管理。要坚持把资金主要投放在有经济效益的生产生活水平上;坚持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原则,坚决反对将集体积累铺张浪费、分光吃光的行为。

第五条 村(社)财务工作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管理,服从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会计委托代理制度

 

第六条 村(社)合作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即村(社)账镇管。镇设立“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负责村(社)会计委托代理工作,即会计核算和记账工作,人员由镇政府选聘委派。村(社)撤销会计员,只设出纳员,出纳员兼任报账员,负责报账。

第七条 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要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村(社)与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签订《村(社)会计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八条 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村(社)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财务审批权、债权债务不变。

第九条 实行“一村(社)一账”管理,每个村(社)是一个集体经济核算单位,必须独立设账核算,全镇统一设置会计一级科目。

第十条 建立报账制度。村(社)应于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现金、银行存款收支结算和民主理财工作,填写财务报账单一式三联,交村(社)财经负责人和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复核、签名(盖章),报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结账。会计委托代理中心接到报账员送交的财务报账单后,要及时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交接清单上签名(盖章),将第二联退还报账员,第三联送交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主管领导。 

 

第三章  财务预决算

 

第十一条 村(社)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项目和工程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

第十二条 村(社)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财务综合预算方案和单项预算方案分别于年初和单项项目实施前由村(社)“两委”(干部)讨论提出,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根据财务预算方案实施情况,可按编制程序和表决程序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第十三条 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结果报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备案,并在公开栏中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账款分离管理的原则,现金由出纳员负责管理,非出纳员不得管理现金。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限额规定为8000元。超过8000元时应及时以单位名义存入开户金融机构。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应定期对各村(社)库存现金进行清查盘点。

第十六条 村(社)必须在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办理预留印鉴手续,严禁多头开户。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应分别妥善管理。支取存款时,必须报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由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会计员填制支票,盖齐印鉴,由出纳员取款,并定期与存款金融机构核对账目。

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套取银行信用。

第十七条 村(社)的有价证券,除在会计账上核算外,还要建立专门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类别、购买日期、号码、面值和数量。

第十八条 村(社)在收支现金时,要使用镇统一印制的收支票据。收支现金的手续要完备,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设账外账,不准以集体名义为私人或其他单位贷款,不准以集体财产为私人或其他单位作担保抵押,不准私自把公款借贷给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 禁止用集体资金搞封建迷信、宗族帮派活动以及其他违法活动。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现金借贷款手续。集体不宜向非金融机构借贷款,确需借贷款的,须经村(社)“两委”(干部)讨论同意,同时编制借款筹集和使用计划(包括借款方式、借款对象、借款条件、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办法和偿还期限等),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并报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审查。但借贷款利率不得高于银行规定的同期利率。凡违反规定擅自借款发生的债务,按谁决定借贷款,谁负责还债的原则处理。

集体债务的偿还必须由村(社)“两委”(干部)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村(社)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村(社)出纳员要定期与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会计员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账。

第二十二条 村(社)发生的经济合同,除村(社)保留一份原始合同外,应报一份合同给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备案。对合同中发生的承包款少收、欠收的,在报账时应作说明。凡是需修改或延期的合同,必须提前报告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 村(社)债权债务应造册登记,列清债权人、债务人名称、借款金额、利息讨付方法、借款时间、还款时间等,报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备查。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应对村(社)债权债务情况定期核对、检查、监督。

 

第五章  财务收支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立收入审批制度,财经负责人必须在收入票据上签名。

对经济发包项目,必须上报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由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派员参与发包。承包年限原则上不能超过本届任期。

第二十五条  建立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开支手续。

村(社)一切经费开支,均实行两笔会签,由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后,再由财经负责人审批。

(一)日常开支。村(社)发生的2000元以下(含2000元)日常业务开支,经管线领导证实,再由财经负责人直接审批。

(二)大额开支。村(社)发生的2000元以上大额开支,须经村(社)“两委”(干部)会议讨论通过,再由财经负责人审批。

(三)大宗建设项目支出。村(社)发生的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大宗建设项目支出,必须由村(社)“两委”(干部)集体研究提出方案,填写《大额支出申请表》,报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审核,并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工程竣工后,财经负责人在审批时,必须有合同(协议书)、预决算表、验收表、会议记录、设计图纸等相关手续。

(四)特殊情况开支。坚持特事特办原则,但事后必须及时与相关人员予以通气,并补办相关财务手续。

第二十六条  村(社)各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自制凭证必须说明原因),办理好经办、证明、审批等手续后,方可列支进账。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出纳员有权拒绝付款,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有权拒绝进账,对怀疑或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有权调查清楚事实和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一)以白条支付现金。

(二)开支项目不当的单据。

(三)超越权限审批的单据。

(四)用途不明,与事实不符合的支出单据。

(五)手续不完备,印章不齐全的单据。

(六)数字不清、不符的单据。

(七)未经审批的单据及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单据。

第二十七条  村(社)的干部要按镇组织部门的定员定岗搭配,其工资、补贴、奖金按镇委的有关文件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提高补贴或巧立名目乱发奖金。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产畜、经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村(社)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制度,集体的资产要逐项登记造册,实行专人管理,并建立责任制。

第三十条  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转为递延资产,分年度返销,计入经营支出或其他支出。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须经村(社)两委(干部)集体讨论同意;属1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销处理,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审查后,方可处理。对固定资产的承包、出租、出借要签订合同或协议,并按规定收取承包金、租金或占用费。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将集体财产无偿占为己有,各村(社)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对于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章  征(租)地补偿费使用

 

第三十三条  征(租)地补偿费是指村(社)集体土地被依法征用或租赁获得由集体所有的经济补偿,以及集体用地(含宅基地)的所有收入(含利息收入)。

土地征用出售必须办理有关国土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征(租)地补偿费使用主要范围:

(一)用于集体扩大再生产和发展集体经济。

(二)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征(租)用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

(三)征(租)地补偿费所得利息可分期分配给农民作为口粮补助。严格控制将征(租)地补偿费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不准分光吃光。

第三十五条  征(租)地补偿费一律存入开户金融机构,同时要建立专账,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章  一事一议筹资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一事一议筹资,是指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组织因兴办集体生产或公益事业,以及补充少量的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经费,按程序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在本村(社)范围内向农民直接筹集资金的行为(不含农民自愿赞助、捐赠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一事一议筹集资金,主要用于本村(社)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或公益事业以及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少量经费补充。

一事一议筹资属村级资金,归本村(社)村民集体所有,纳入村级财务管理,建立专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截留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一事一议筹资、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揭阳市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并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5元。

 

第九章票据管理

 

第三十九条  统一票据管理制度。除上级明确要求外,村(社)各项收入及内部支出凭证必须使用镇统一印制的票据。村(社)应定期向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领取各种票据。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应对村(社)领用的票据造册登记,定期检查。收款收据要求连号连本使用,填写时必须按排定的页数顺序填写,填错作废的收据不得撕毁,应三联保留齐全,并注上作废字样,以备查验。

第四十条  村(社)的收付款业务,票据开列的内容必须符合规定、手续完备、印章齐全。

外购物资原始凭证,必须填明品名、数量、单价,没有填明的单据,出纳员应拒绝付款,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会计员应拒绝整理、进账。

第四十一条  每项经济业务终结后经办人应及时办好结算手续,由财经负责人审批,最长时间不超过5天。外出办理业务时,必须在回单位后七天内办好结算手续,交财经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二条  未使用的空白票据由出纳员登记、保管。

 

第十章  民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村(社)财务管理要坚持民主理财原则。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对村(社)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第四十四条  村(社)集体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公开式样按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统一规定执行,公开内容主要是财务计划、财务收支、债权债务、集体资产和收益分配等,公开时间统一为次月15日。每月25日定为财务公开质询日。财经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在指定地方对村民提出的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听取意见和建议。年终进行全面的财务检查和清理并出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村民对公开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投诉,或向镇审计所、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举报,有关部门接到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村(社)重新公布;村民也可以直接向村(社)询问,村(社)应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除应由村(社)班子讨论决定外,还应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书面报送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查、备案后方可执行。

(一)确定无法收回的集体欠款的核销。

(二)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三)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

(四)主要生产建设项目的承包办法和承包指标的确定。

(五)集体土地的长期租让。

(六)土地征(租)用补偿费的使用。

(七)一事一议筹资资金的筹集使用。

(八)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较大经济事项。

第四十六条  村(社)每半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财务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镇业务主管部门作书面汇报。财务检查的具体工作由各村(社)主管领导会同民主理财监督机构负责实施。镇审计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社)财务进行检查、抽查和审计。

 

第十一章  财务人员

 

第四十七条 财务人员要带头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严守财经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八条 村(社)财务人员有权参与本单位的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村(社)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镇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处理。

第四十九条 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会计员要做好记、算、核、结账工作,保管好会计档案,及时编制月份、季度、年终财务收支报表,提出合理建议。村(社)出纳员要记好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管好现金。

第五十条 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换。个别确需调换的,报镇委审批。

第五十一条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好移交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名盖章,由镇主管领导监交,并验印存档。未办清交接手续的,财会人员不得离职。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移交者,镇政府要采取强制措施,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村(社)会计账先由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统一保管。保管年限初定5年,5年后再移交还村(社)。

第五十三条 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应将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分类整理、装订,立卷、归档,编制会计档案清单,建立档案专柜专人保管制度。会计档案不得散失、损坏、涂改,不得随意借出,不得随意损毁或烧毁。如要查对或审计,由村(社)按规定手续办理。会计资料的保存年限及销毁程序,按《会计法》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责 任

 

第五十四条 村(社)领导要支持财务人员履行职责,确保财务人员正常行使其权利。

村委会主要干部及其财务机构,有权对所辖经联社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承担责任。

第五十五条 村委会要经常向镇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单位及其所辖各经联社财务收支及制度执行情况。违反财务制度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第五章第二十五条前三款规定者,要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违反第四至七款规定的,要追究财会人员的责任,除追回所支付的金额之外,加处违纪金额1-5倍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出纳员保管的集体资金发生短款时,应由本人负责,款项较大的要查明原因,加重处罚。

第五十八条 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的财会人员,要给予表彰;对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或违反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的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调换;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财会人员打击报复的,要从严追究,其行为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各村(社)要加强对所属单位财务管理。要根据本制度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财务收支实施细则,并报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制度不相符的,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