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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惠来县岐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766554648/2016-00005 分类: 命令
发布机构: 岐石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03-28
名称: 岐石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方案
文号: 2016-03-28 发布日期: 201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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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石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6-03-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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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岐石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岐石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惠来岐石镇镇委

                                         201612

岐石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禁毒条例》和国家禁毒办、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卫生部、民政部、司法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禁毒办通〔20135号),进一步提高对吸毒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水平,切实落实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就业安置、救助服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毒品社会危害,深入推进我镇禁毒人民战争。根据上级有关工作要求,镇委、镇政府决定从20161月开始,全面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为确保我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戒毒工作原则,着力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体系,着力构建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就业安置、融入社会于一体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模式,着力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基地(点)建设,积极帮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戒除毒瘾、融入社会,最大限度地减少毒品社会危害,促进我镇禁毒形式持续好转。

二、实施步骤及工作目标

(一)全面开展阶段(20136-12月)。对全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各村(居)、各部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架构成立你,专兼职工作人员配置到位,各项工作分步推进。力争在2013年年底全面建成服务中心或工作站。

(二)系统推进阶段(20141-12月)。全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深入开展,工作架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力量、工作保障到位,戒毒治疗、戒毒康复、定期检测、就业安置措施全面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率不断提高,复吸毒人员在家尿检率达到100%,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率达到70%以上,戒毒康复效果明显提升。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51月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措施全面落实,工作机制、保障机制更加完善,戒毒康复效果更加巩固,实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我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在镇委、镇政府统一领导下,由镇禁毒委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

(一)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镇成立由镇禁毒专职副书记任组长、镇综治办专职副主任任副组长,各司法所、派出所、、民政办、人设所等部门负责人和镇卫生院院长、各村(居)书记为成员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其只要职责是:制定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组织指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的建设,落实人、财、物的保障工作;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对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违规或期满人员提出综合评估并报县公安局,作为县公安局予以告诫或解除的依据;组织和指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专职工作人员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负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的工作考核评定,并接受上级禁毒委员会考核检查;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开展必要的贫困救助、就学就业就医援助、教育劝诫、法律援助、戒毒医疗、心理疏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社会支持网络重建、社区功能修复、社会融入服务等工作,建好台账和帮扶工作,按标准建立相关档案资料;完成镇禁毒委交办的其他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任务。

(二)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服务中心(站)及工作职责。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称“xx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镇禁毒专职副书记兼办公室主任,成员若干人(包括一名戒毒康复专职干部)。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是:承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交办的任务;定期组织派出所和村(居)摸清辖区吸毒人员底数和应予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吸毒人员情况,跟踪公安机关社区戒毒康复决定的作出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按时报到;组织有关部门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定期尿检;组织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对患病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药物维持治疗和戒毒治疗、康复指导。

(三)村(居)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及工作职责。有吸毒人员的村(居)要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统称“xx社区(居)要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村)戒毒康复工作。由村(居)书记任组长,1名村(居)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和驻片民警、村(居)医生、禁毒志愿者及村(居)戒毒康复人员家庭成员组成,村(居)戒毒康复工作专职工作人员由镇、村(居)干部担任。负责女性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至少应当有1名女性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准确掌握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具体情况,对每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建立一人一档的台账,制定戒毒(康复)帮扶计划;定期上门进行家访或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谈心,了解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戒毒(康复)治疗的信息;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法制、禁毒宣传教育,并开展心理辅导,提供拒毒、抗毒能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时,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违反戒毒(康复)协议的或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又有吸毒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和镇社区禁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报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接受戒毒(康复)期满,认为已经戒除毒瘾的,由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提出意见,经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综合评估后,报请原做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予以解除。

四、部门职责

(一)派出所:负责对吸毒人员的检测、登记和管控,依法作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对戒毒期满人员出具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配合县卫生局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二)卫生院: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积极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人员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常规医疗服务,扩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覆盖面,提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质量。                          

(三)司法所:负责做好刑事解教吸毒人员的接茬转介工作,确保符合社区康复条件的及时纳入社区康复;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跟踪帮教,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司法援助。

(四)民政办:负责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范围,指导民办工作服务机构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好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五)财政所:负责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六)人设所:负责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纳入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对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落实就业失业登记、失业保障金及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相关政策和经费补助。

五、工作措施

(一)依法作出决定。县公安局按照《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防止出现以罚代戒、降格处理等现象。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可以参照强制隔离缉毒诊断评估结果做出责令社区康复的决定;对被责令强制隔离戒毒2次以上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原则上应当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各派出所要加强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衔接,实时掌握强制隔离戒毒出所人员情况,依法做出责令社区康复决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满,由县公安局出具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执行地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依法作出决定。各基层派出所、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村(居)要指定专人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联络员,加强沟通联系,做好工作衔接。县公安局作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负责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镇移交档案等有关材料,并将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在接到县公安局通知书后,镇做好准备工作,切实落实必送必达必接措施,实现有效衔接,防止脱管失控。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按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在户籍所在地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被责令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发生变动、需要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的,应当按照《戒毒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变更执行地,并做好管理移交和材料转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愿申请,并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执行,原执行地政府与戒毒康复场所共同做好入所衔接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及时签订协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报道后,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立即与其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组织执行社区(居)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被责令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协议,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严重违反协议的,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派出所应当按照定期不定时的原则,认真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吸毒检测工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协助。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检测为3年内至少22次,第一年为每月1次,第二年为每2个月1次,第三年为每3个月1次;对社区康复人员的检测为3年至少12次,第一年为每2个月1次,第二年为每3个月1次,第三年为每6个月1次。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执行期间脱管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当组织查找,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适时组织清理排查;各派出所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网上布控,及时查找下落,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五)规范戒毒治疗。自愿戒毒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戒毒治疗和康复指导。符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经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向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参加药物维持治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与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建立工作衔接和定期通报制度,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登记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的信息及时报县公安局备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有关规定。

(六)促进就业安置。镇把帮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安置作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重要任务,立足社区,依托企业,充分运用集中就业安置、提供公益岗位、鼓励自主创业等多种形式,积极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就业机会。各派出所、司法所要充分利用戒毒康复场所资源,积极引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到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就业。人设所要积极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进行就业援助。卫生院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就业安置人员提供常规医疗服务。民政办要讲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及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全镇社会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组织领导,镇成立以镇专职副书记为组长、镇综治办副主任任副组长,镇禁毒办、各派出所、卫生院、司法所、民政办、财政所、人社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镇禁毒办负责对全镇社区戒毒康安安置就业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协调推进。各村(居)和镇属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安置省、市、县、镇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扎实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二)强化经费保障。镇、村(居)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经费纳入预算。满足场所设置、人员招聘、日常办公、宣传发动、戒毒药品、常规医疗服务及尿检等工作实际需要。要按照完善和创新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戒毒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社区保障等方面优惠政策,对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生活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戒毒康复人员以及参与戒毒康复工作的企业给予相关政策和经费支持,为深入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配齐工作人员。镇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干部,具体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辖区每30名实有吸毒人员原则上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齐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专门从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辖区实有吸毒人员不足30名的,也应至少配备人员1名专职工作人员。

(四)加强督导考核。镇禁毒委员会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禁毒工作总结考核范围,作为“无毒社区”、“无毒村”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镇禁毒办要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调研,研究解决问题,做好日常检查、培育先进典型、年度考评、表彰奖励等工作。镇综治办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综治工作考评范围。民政办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测评指标体系,推动基层组织重视和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