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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惠来县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惠来县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广东省惠来县水利局依法公开的政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编制了《惠来县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一)公开的内容

  1.本单位机构职能及领导分工;

  2.以本单位名义发布或者本单位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部门文件等;

  3.本单位政务动态,主要包括工作进展和工作总结等;

  4.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5.本单位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本单位通知公告;

  7.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惠来县水利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通过惠来县政府信息公开系统网站(http://www.huilai.gov.cn/)公开,另以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辅助方式公开。

  惠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惠来县水利局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惠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惠来县水利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惠来县水利局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为惠来县水利局政务服务窗口

  详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祚通南门东路2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663-6707268

  监督电话:0663-6622030

  传真号码:0663-6622030

  邮政编码:515200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mobile/663298/choice

  (二)提出申请

  向惠来县水利局政务服务窗口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惠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惠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尽可能详尽、明确,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得用作他用,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惠来县水利局政务服务窗口当面提交申请。

  联系地址:惠来县惠城镇祚通南门东路21号惠来县水利局政务服务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详见惠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流程图(附件2)。

  (四)答复

  惠来县水利局政务服务窗口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惠来县水利局政务服务窗口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五)收费标准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六)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惠来县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惠来县水利局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