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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揭阳市惠来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035943/2010-00001 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惠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成文日期: 2010-10-20
名称: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文号: 发布日期: 201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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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发布日期:2015-01-0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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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场,县直及省、市驻惠局以上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129号)和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口计生委〔20104号)、市府办公室《印发揭阳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揭府办〔20103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奖励补助对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本县户籍城镇居民,自200911日起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具体范围包括:

(一)本县户籍城镇居民中,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终身没有生育子女,且198022日至20081231日在单位办结退休手续时,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按工资100%发给退休金的除外)或退休时未一次性领取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

(二)本县户籍城镇居民中,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终身没有生育子女,且未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198022日至20081231日间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无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业、下岗失业人员等)。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父母,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二、奖励基本原则

一个人只能享受一次奖励,凡全部或部分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的,不再纳入奖励范围。

三、奖励补助标准

(一)新增对象奖励补助标准为:

200911日起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给予每人每月80元奖励。

(二)退休但未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的人员,其奖励或补助标准为:

1200311日至20081231日退休的,按照2002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按退休时我县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子女的,按退休时我县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220021231日以前退休的,参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我县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子女的,按我县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单位的,其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夫妻按所在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申请。

(三)无单位人员的奖励补助标准为:

1200311日至20081231日达到规定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按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按达到规定年龄时我县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子女的,按达到规定年龄时我县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220021231日以前达到规定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我县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子女的,按我县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四、奖励对象的申请和资格确认

(一)奖励对象的申请。

1、凡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个县但不在同一个镇(场)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1、受理。镇(场)、村(居)委会可根据掌握情况,在奖励对象达到《办法》规定年龄前三个月通知符合奖励条件对象,受理申请时,应将《申请表》递交申请人,指导申请人或代理人填写《申请表》的基本内容,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对夫妻双方的户籍不在同一个镇(场)或需原工作单位提交婚姻、生育状况证明的,应重点说明婚姻、生育状况证明的内容要求。对于较为复杂的离婚、再婚对象的申请,应告知申请人需对其前配偶的婚姻、生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2、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填写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报送镇(场)人口计生办。

初审前,村(居)委会应安排不少于3名村(居)委会干部对申请人的婚姻、生育情况进行调查,并将村(居)委会讨论意见记录备案,签名负责。

3、审核。镇(场)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县人口计生部门。镇(场)人口计生办在审核过程中,应安排不少于3名镇(场)驻村(居)委会干部对申请入的婚姻、生育情况进行调查,并经由镇(场)分管领导参加的集体讨论意见记录备案,签名负责。

镇(场)人口计生办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到当地派出所、民政办等部门核实情况。4、确认。县人口计生部门每月对镇(场)人口计生办报送的奖励对象材料进行一次审核确认,确认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场)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确认审批,并汇总各镇(场)的《登记表》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财政部门,并上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申请表》和《登记表》返还镇(场)人口计生办,由镇(场)人口计生办将《申请表》和《登记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5、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镇(场)人口计生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再次进行情况核实。对经查证确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镇(场)人口计生办报请县人口计生部门取消奖励资格。

6、告知。镇(场)人口计生办对经县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

五、奖励金(奖励补助金)承担和发放

(一)新增对象(200911日起)。

1、全县范围内省、市驻惠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负担并自行审核发放。

2、属县财政供养人员,其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县财政负担,随同退休金列入统发工资发放。

3、属县财政核补、定补、非县财政供养的县直单位(包括镇、场)人员,其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全由单位负担并自行发放。

4、无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并发放。国有、集体企业无能力支付,或因关停并转、改制、破产等原因,企业已不存在的,以及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比照无单位人员情况办理,其奖励补助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发放。

六、奖励对象的变更

(一)奖励对象的增加。主要包括:

1、因达到规定年龄而新增的对象。

2、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从外地迁入。奖励对象户籍在县内迁移的,要办理转接手续,县外迁入的,要按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资格确认后,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本《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

3、农转非。本人从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时,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确认;因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从转制的下月起执行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并退出原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

(二)奖励对象的退出。在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1、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的;

2、户口迁到外地或转为非城镇居民的;

3、奖励对象死亡的;

4、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改享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三)历年对象的变更。

l、对在奖励资格确认前死亡的对象,原则上不予发放奖励金。

2、历年对象在确认资格后,领取奖励金期间户口迁移至县内其他地区或县外的,由迁出地继续兑现完毕。

3、企业无能力负担的标准由县财政局和县人口计生局协商认定。

七、资金管理和发放形式

(一)资金的发放。

新增对象计发方式,从新增对象达到规定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当月起计发奖励金,按月发放。对于200911日及以后至正式发放奖励金前达到规定年龄的,则要按本人达到规定年龄时的实际情况,予以补发。

县财政部门要做好所属地区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预算,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于每年2月底前将应承担的奖励金划拨至指定代发单位。单位负担发放的奖励对象,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发放,其他所有应奖励对象的奖励金由县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为发放,并与代发单位签订委托发放奖励金协议书,将奖励金按月发放到人。

对于历年对象由所在单位支付奖励补助金的,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完毕。单位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但必须2010123日以前支付完毕。

(二)资金的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奖励金和补助金的预算决算、支付和监督管理。

2、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的资金划转情况。

3、代理发放机构要按照要求建立个人账户。及时足额把奖励金和补助金划转到个人账户,并把建立的个人账户和划转资金情况及时反馈县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各镇(场)要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城镇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落到实处。人口计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合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推进奖励补助金发放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考核、通报制度。按照要求,执行奖励补助的情况将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同时,将建立奖励通报制度。各地要认真抓好各项相关制度的落实。

(三)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使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家喻户晓,让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享受奖励补助待遇。

(四)要调查掌握困难企业情况,使确有困难的企业职工按时享受奖励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