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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揭阳市惠来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5224MB2D079027/2021-00003 分类: 工业、交通、通知
发布机构: 揭阳市惠来县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01-18
名称: 关于印发《惠来县应急管理局公务出行保障及保留车辆管理规定(试行)》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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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来县应急管理局公务出行保障及保留车辆管理规定(试行)》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05  浏览次数:-

惠应急〔2021〕5号

关于印发《惠来县应急管理局公务出行保障及保留车辆管理规定试行)》通知

各股(中心、办):

经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惠来县应急管理局公务出行保障及保留车辆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惠来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惠来县应急管理局公务出行保障及

保留车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公务出行及车辆使用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公务车辆的使用效率,根据《惠来县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惠来县县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出行及车辆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车辆,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经批准保留的定向化实物保障公务用车。保留的公务用车按照有关规定喷涂统一标识。

第四条  保留的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建立出行审核和登记制度,其日常工作由人事综合股负责。车辆配备和运行维护情况纳入审计、监督及政务公开范围。

第二章  车辆配置

第五条  按照县车改方案要求,核定我局公车编制2辆,其中应急、通信、机要用车编制1辆,执法执勤、特种用车编制1辆。我局现保留定向化实物保障一般公务用车1辆,车牌号码为粤VY1639。车牌号码为粤VY1990车辆不列入编制内,但作为局公务用车使用。

第六条  公务用车的使用。

1、用于保障局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应对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执行需要保障安全的公务活动。

3、执行紧急公务、应急救援等应急工作和执法监察工作。

第三章  公务出行保障

第七条  改革后,在惠来县规定区域外的公务出行主要通过社会化、市场化的公共交通方式保障。确需使用公务用车的,应严格按本规定调配管理。

第八条  对惠来县惠城镇、东陇镇、华湖镇、神泉镇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出行人员自行解决交通工具。

第九条  县城区外(本县范围内,下同)的普通公务出行,一般实行社会化提供,不再报销交通费用。自行解决交通工具的,交通费用报销按照现行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县外的普通公务出行,原则上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费用报销按照现行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除第六条规定情形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安排公务用车:

(一)参加县委、县政府组织的公务活动,以及全县性组织的调研、检查工作需我局牵头落实的公务活动。

(二)接待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及其他县区有关部门来惠需我局陪同的公务活动。

(三)接送以局的名义邀请的专家、学者或其他承担重要任务的工作人员。

(四)局班子成员县区外因公出行。

(五)县区外执行公务出行人数2人及以上(不包括外单位人员)。

第四章  车辆调度和使用

第十二条  车辆调配使用应考虑轻重缓急,按照“应急工作优先、重要工作优先、申请时间优先”原则安排。驾驶员出车以人事综合股负责人口头派车为据。

第十三条  车辆使用严格实行派遣制度:

(一)公务出行用车的,需向人事综合股申请同意后,由人事综合股安排车辆。人事综合股要认真登记好公务出行用车的使用人姓名、事由、时间、前往地点等。

(二)对出行路线、时间相近的派车尽量合用,减少派车次数和成本。

(三)申请人按登记的申请事由用车,严禁私自改变行车路线和目的地。

(四)在紧急情况下用车可先口头告知局人事综合股,事后及时补单。

(五)用车完毕,车辆要停放在局指定停车场。

第十四条租赁社会化车辆在县区外进行公务活动应厉行节约,有效控制交通费用。租车费用过高时,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并严格控制租赁范围。

第五章  车辆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 车辆维修与保养

(一)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降低运行成本。

(二)需维修保养的车辆,驾驶员要先报人事综合股,说明维修保养内容及估算金额,经核实后维修保养。违反规定的维修保养费一律不予报销。

(三)执行公务过程中,凡出现车辆损坏或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人事综合股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可就地作应急维修。

第十六条车辆年审与保险

车辆按规定做好年审,并在车前挡风玻璃右上角处张贴年审标志。车辆必须投保,按属地、就近方便联系的原则办理车辆保险。

第十七条  车辆事故、损坏与丢失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应保护好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及时抢救受伤人员,迅速报告人事综合股、执勤交警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向承保的保险公司通报情况。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因驾驶员主观过错发生车辆损坏、被盗及责任事故或受到违章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性质由驾驶员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车辆报废与更新

车辆的正常报废、更新,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并选用新能源汽车。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九条  驾驶员要忠于职守,端正态度、明确职责,努力做好服务工作。要服从局人事综合股的调度指挥,自觉遵守上下班制度,按时到岗到位,上班时间未安排出车的要在办公室待命,有事外出要请假,并保持通讯通畅,随时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的用车准备。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驶、公车私用、将公车交给(借给)他人驾驶或擅自转驾,否则造成的后果由驾驶员自己承担。

驾驶员应认真学习钻研驾驶技术,自觉做好车辆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工作,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

驾驶员驾驶车辆必须随身携带《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其它必须携带的证件。

附件:1.《惠来县应急管理局公务用车登记表》

2.《惠来县应急管理局公务车辆维修(护)登记表》

附件1:

惠来县应急管理局公务用车登记表

用车申请人

申请股(中心、办)

申请时间

同行人

用车事由

前往地点

人事综合股审核

分管领导复核

局长批准

附件2:

惠来县应急管理局公务车辆维修(护)登记表

车牌号:

序号

维修(护)

时间

维修(护)内容

维修(护)

费用

登记人

分管领导

审核

局长批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