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社局与惠来县公安局积极协作,联合执法,发挥刑法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威慑作用,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接农民工谢某波、曾某海等人投诉称,他们在隆江某食品厂建设工地务工,但劳务公司一直拖欠他们工资未付清,遂向惠来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投诉。
经了解,深圳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承包惠来县隆江某食品厂厂房、公寓楼、综合楼建设施工项目过程中存在拖欠谢某波、曾某海等10名农民工工资10万元。调查核实后,要求该公司及时支付工人工资,但该公司多次向工人承诺支付工资而未支付。因此依法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履行支付义务后,于11月17日以涉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接案后立即联系深圳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场调查,告知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如不尽快筹措资金支付工资,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当场承认错误,表示愿将被拖欠工人工资全部结清。经核实,该公司已于12月8日前将结欠的工资全部转付至工人。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