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为了进一步规范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特制定《惠来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等国家一系列文件精神。根据2018年审计、2020年省委巡视、市委审计委员会“三张清单”的任务要求,自查自纠,建章立制和堵塞漏洞,县发展改革局于2022年12月启动《惠来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重新修订工作,2023年3月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
二、政策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版)、《政府投资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调研结果,确定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程序。
三、主要特点
(一)严格对标国家《政府投资条例》要求,明确规定政府投资范围
《管理办法》突出政府投资主要投向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重大科技进步、国家安全等现阶段市场还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在坚持经济适用、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基础上,着力发挥政府投资的使用效益。另一方面突出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撬动社会资金形成更多有效投资,着力推动本县高精尖产业发展,持续提升高质量发展水平。
(二)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机制
《管理办法》系统归纳了本县过去的经验,充分吸收了科学决策、成本管控、项目储备、审计监督等政府投资管理经验,立足政府投资关键环节和基本制度,明确资金管理方式、规范项目审批程序、强化成本严格管控,从谋划、储备、决策、实施、监管、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全生命周期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了政府投资全方位全过程管理体制机制。
(三)优化项目审批、创新监管方式,不断提升政府投资管理质量效益
《管理办法》在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条例》、规范项目审批程序的基础上,对相关规划或任务中已经明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等,规定了简化报批的要求和程序,切实推动项目加快落地、形成更多实物投资。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十一章,分别是总则、项目申报范围、项目审批程序、工程其他费用管理、概、预算造价管理、变更签证管理、工程款支付管理、工程造价结算管理、财务竣工决算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46条。
(一)总则
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资金来源和工程类型等。
(二)政府投资决策
第二章 项目申报范围部分主要明确了政府投资要量力而行,结合财力,合理控制规模,明确了项目的审批程序。
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经县分管领导同意后,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依法依规组织实施;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请示县委主要领导同意,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启动项目审批及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经请示县委主要领导同意,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三)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三章 项目审批程序主要明确了项目送审资料要求及分项目金额设计不同的审批流程。
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等。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项目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可直接报批初步设计概算。
第九条 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装修工程、修缮工程,不纳入基本建设管理范围,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四)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三)预结算管理及竣工决算
第五章 概、预算造价管理主要明确了概预算审批程序及送审资料要求。
第十七条 按规定编制预算报送县财政局进行预算审核,并控制在县财政局核定的预算造价内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限额设计,严格控制总投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突破经政府审批的投资总额。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后的项目概、预算造价,严禁擅自扩大预算、搞计划外建设,严格控制工程增量。
第二十条 县直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镇(场)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不包含修缮、装修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不需送县财政局审核。
第八章 主要明确了结算审核要求。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送县财政局审核。县直建设项目结算造价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镇(场)建设项目结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不包含修缮、装修工程)不需要报送县财政局进行结算审核,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后并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审核结果送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属于新建、修缮、装修工程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送县财政局进行结算审核。
第三十六条 由村级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龙头企业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在镇交易中心交易400万元以下的涉农建设项目的预(估、概)算、结算、决算不需报县财政局审核,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第九章 财务竣工决算管理主要明确决算的条件,清理及审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目核对及账务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
第三十九条 在编制财务竣工决算时,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要配合建设单位,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做好编制工作,对规定不能在基建投资中开支的费用,不能列入决算。
第四十条 投资在400万元以内并且不涉及新增固定资产的修缮项目,原则上不需要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投资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编制财务竣工决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编制的财务竣工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五)监督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明确了项目监督各方责任。
(六)附则
第十一章 附则主要明确了《管理办法》施行日期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