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惠来县于2022年7月印发了《惠来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惠府〔2022〕13号),自实施以来,大部分单位反馈对工程变更定义不明确,减量变更类别及审批程序较为复杂,不利于项目推进,需对工程变更进行修订完善。
二、政策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版)、《政府投资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调研结果,确定了工程变更相关程序。
三、主要内容
《惠来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共分六章二十六条,对于工程变更的适用范围、定义、原则、类别、审批程序及各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并对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为规范工程变更定义,明确工程变更范围;明确工程变更原则,理清相关单位职责;优化工程变更类别,简化变更审批程序;强化变更监督管理,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一)规范工程变更定义,明确工程变更范围
1.为解决工程变更范围难以界定的问题,结合惠来县实际,《工程变更实施细则》第三条通过枚举法罗列了9种变更情形,准确界定工程变更范围,第四条对单项变更、累计变更造价和工程签证等概念进行定义,让以后的工程变更资料填列更清晰,规范。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惠来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
(一)规划、建设方案调整;
(二)设计优化及错漏;
(三)因勘察测绘的疏、错、漏引起,或因技术、客观环境原因导致的实际地质、地形、地貌条件与原勘察报告或测绘报告不一致;
(四)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变化;
(五)项目单位建设需求发生变化;
(六)暂定工程量调整;
(七)工程量清单错漏项;
(八)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且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增加的现场签证;
(九)建设单位认为的其他原因。
后继法律法规变化、工程量清单缺漏项、暂定工程量调整、暂估价调整、材料调差、不可抗力、误期赔偿、索赔、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修正合同价等不涉及工程设计内容变化的事项,由合同双方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合同无相关约定,或合同组成文件的条款相关约定不完善、有分歧的,由合同双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计价规范协商以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解决,无须执行第九条规定程序。
第四条 本细则中单项变更是指变更内容属于同一合同范围、同一时间段、同一变更原因、可独立实施的一项变更,包括由此引起各相关专业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原则上单项变更不得同时包含不同施工部位的增量变更和减量变更,小型建设工程除外。
累计变更造价为已审核通过的变更造价和本次单项变更造价的总和。
变更造价需经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审核确认,变更造价仅作为变更类别划分和审核程序的依据,不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最终以结算审核造价为准。其中,造价增加的变更为增量变更,造价减少的变更为减量变更。
工程签证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索赔等事件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按合同协议的约定双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补充合同行为。
(二)明确工程变更原则,理清相关单位职责
1.压实工程变更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严控严管工程变更,由于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必须开展工程变更,应遵循非实质性变更,加强合同管理、优化设计、分类管理、先审批后实施、决策与实施分离、投资控制、无现场签证、不可分割、备案管理等十大原则,确保变更实施的必要性和合理可行性。
2.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职能部门的职责。
(三)优化工程变更类别,简化变更审批程序
1.为进一步提供工程变更审批效率,有力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经充分与县有关部门沟通,对工程变更类别进行优化,对变更审批程序、申报材料进一步简化,提高效率,控制风险。
工程变更前,工程单次变更金额预估在10万(含1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须先行报告县分管领导,经县分管领导现场核查同意后方可启动变更程序。工程变更实行分类分级审核:
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一般变更。
(1)重大变更
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绝对增减额=增加额绝对值+减少额绝对值,下同)超过500万元(含)的或累计变更超过合同价10%。
建设单位审核后,将变更议题材料征求主管部门、县发改局等意见并报县分管领导批准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建设单位为县直属单位,经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县发改局审核,县分管领导批准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审议,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2)较大变更
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在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在100万元(含)-500万元且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价10%的。
建设单位审核后,将变更议题材料征求主管部门、县住建局、发改局等意见并报县分管领导审批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建设单位为县直属单位,经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县住建局、发改局审核后由建设单位报县分管领导审批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审议。
(3)一般变更
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100万元以下且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价10%的。
建设单位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住建局、发改局审批。
对于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按规定属于市级或以上的主管部门审批范围的工程变更,应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以主管部门审批为准。
EPC工程项目变更程序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2.强调制度的严肃性和严谨性,同时也对应急事件执行留下“口子”,更符合惠来实际情况,利于制度全面执行。
对无特殊原因,擅自先行实施的工程变更,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擅自变更实施已完成且无法改正的,不得增加合同价款。
确因突发事件或应急需要等特殊原因先行实施的工程变更,原则上应在实施完成后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
工程变更手续应当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完成,对于已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原则上不再受理补办申请。
3.确保审批时限,加强合同管理。
严格按照工程变更14天内确认的要求,分级要求审批时限,提供审批效率,通过对合同价款进行约定,程序不完善,不得列入结算范围。
审核时间要求:
(1)一般变更审核时间为7个工作日内;
(2)较大变更审核时间为10个工作日内;
(3)重大变更审核时间为14个工作日内。
根据本文第九条规定,已超过合同金额的工程变更应签订补充合同。重大工程变更和较大工程变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一般工程变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可根据半年或者一年变更金额统计后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工期未达到6个月以上的项目应在送结算审核前签订补充合同。
(四)强化变更监督管理,完善责任追究
1.《工程变更实施细则》明确减量变更及甩项、变更金额较大的变更情形及变更实施情况确认等内容进行规范,进一步加强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
2.对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审图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工程变更过程中出现的不当行为应进行责任追究。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前年度未作规定的,参照本实施细则同类或者相似条款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