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场社会事务办: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执行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精神(粤府办[2013]17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低保家庭经济收入核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维护低保政策严肃性的关键环节。因此,建立和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算机制,实现跨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对于准确核算和掌握被核对对象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缓解家庭经济收入核算难的问题,有效遏制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过程中的不正之风,提高社会救助的准确性和有效性,防止和杜绝“关系保、人情保、终身保”等问题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核对内容
家庭收入计算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生产、经营及有尝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等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三、时间方法
1、核对时间:(1)申请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填写上报经济状况,并由村(居)委会进行一次核对,镇场进行二次核对,县进行三次核对。(2)每年适当时候,对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一次核对。
2、核对方法:(1)由民政局牵头,会同县有关部门和镇村(居)委会对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2)建立跨部门核对机制,与公安、工商、税务、房管、社保等部门实行信息资源共享,掌握有关情况。(3)逐村逐户过关,不留死角。(4)每次核对后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在村(居)委会公共场所明显处公示7天,没有重大异议的继续给予享受低保待遇。
四、明确职责
局核对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协调组织,争取有关部门认真配合。
1、收集人社部门提供的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信息。
2、收集建设部门提供的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租赁信息。
3、收集公安部门提供的车辆拥有情况,户籍人口登记、注销的基本信息。
4、收集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和个体商户的注册登记信息。
5、收集税务部门提供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的纳税信息。
6、收集银行、保险等机构提供的家庭存款、保险等信息。
7、收集享受优待抚恤、婚姻登记、殡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信息等。
五、组织领导
局成立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陈卓豪任组长,副局长林柏龄任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许俊青同志任主任,成员由低保股、救灾救济股、社会事务股一位负责同志组成。
办公室负责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