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见附件。
各镇(场)安监所(安全办),局各股(中心、办):
现将《惠来县2019年安全生产月执法警示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来县应急管理局
2019年6月6日
惠来县2019年安全生产月执法警示活动方案
根据《揭阳市2019年安全生产月执法警示活动方案》、《惠来县2019年“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工作方案》以及《惠来县应急管理局201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强化红线意识,紧扣“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的主题,结合“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法监察标准化建设等工作,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依法严厉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警示和震慑作用,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活动时间
2019年6月1日至30日
三、活动内容
深刻吸取近期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在事故多发、安全风险较大的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行业领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警示活动。
四、县应急管理局执法警示活动重点内容及方式
(一)重点内容: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危险作业(吊装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等情况(参考附件2)。
2、考核巡查、全国化工行业明察暗访以及前期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部署开展的检查督查指出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
(二)执法方式:采用定向检查、“双随机”抽查、明察暗访和联合执法等方式,县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不少于10家,其中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工贸等领域“双随机”抽查各2家生产经营单位。各镇(场)安监所(安全办)执法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不少于2家。
五、组织领导
县应急管理局成立惠来县2019年安全生产月执法警示活动领导小组,由局长张玉顺任组长,副局长黄绵周、张坤弘、魏永坚任副组长,各股(中心、办)负责人为成员。
非煤矿山企业执法检查由副局长黄绵周带队,成员为安全责任管理股全体人员,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不少于3家;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检查由副局长张坤弘带队,成员为火灾管理与危化品安全监管股全体人员,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不少于4家;工贸企业执法检查由副局长魏永坚带队,成员为执法监督股全体人员,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不少于3家。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确保活动稳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警示是“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实施方案,镇级要有相应的生产经营单位检查数量,确保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二)深化专项整治,确保活动震慑有力。各地要保持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集中时间、集中精力,以“双随机”、明察暗访和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执法监察行动,重点查处和整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和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不得“以改代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企业违法行为符合《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规定的,及时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实施有效惩戒,让违法失信的企业付出沉痛的代价。
(三)严格执法程序,确保活动闭环到位。各地在执法过程中要依照《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等依法执法、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实施现场执法检查,依法出具执法文书,加强对现场处理、限期整改、强制措施、执法处罚落实情况的“回头查”,确保隐患问题整治落实,做好闭环管理工作。
(四)及时曝光典型,确保活动警示效果。各地要搞好安全发展主题宣讲活动和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加强社会舆论引导,积极宣传执法警示活动。适时曝光反面典型,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拒不整改的企业,以媒体专题报道、微信推送等方式进行曝光,增强警示教育效果。活动期间,执法监督股曝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不少于6家。
活动结束后,各镇(场)安监所(安全办)请于7月3日前将本地区活动方案和《2019年安全生产月执法警示活动开展情况汇总表》报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监督股。县应急管理局各执法检查组请于7月3日前将《2019年安全生产月执法警示活动开展情况汇总表》报执法监督股汇总。(联系人:林必茂,电话:13822078210,传真:6690383。)
附件:1.2019年安全生产月执法警示活动开展情况汇总表
2. 安全生产月执法警示活动重点检查事项表
附件1
2019年安全生产月执法警示活动开展情况汇总表
报填单位(盖章): 报填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 |
单位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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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动执法人员 |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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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企业(合计)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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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隐患 |
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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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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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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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类执法文书 |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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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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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关闭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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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情况 |
数目 |
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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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 主体名称 |
序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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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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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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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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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罚款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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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惩戒和“黑名单” |
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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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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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企业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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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亮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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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安全生产月执法警示活动重点检查事项表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法律责任 |
现场检查情况 |
存在问题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备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按所在行业和从业人员数量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
该企业 所在行业: 从业人员总数: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负责人: 安全员: 其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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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及考核 |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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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 |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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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真实性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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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
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危险作业:
操作规程:
作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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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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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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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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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淘汰工艺、设备情况。 |
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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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