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揭阳市文物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将消防工作纳入文物系统总体工作规划;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不得同意报批;

(四)依法指导和督促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对文物保护单位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除查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五)组织本系统所辖单位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达标建设,加强文物管理使用单位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六)积极研究改进文物保护单位的防火安全措施,指导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推广应用先进的消防阿暖技术;

(七)建立文物消防安全多渠道投入机制,积极争取专项经费,保障文物消防安全与管理合理支出。

(八)制定本系统消防应急救援预案,积极参与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调查处理。

    第三条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四条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消防安全组织领导机构,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明确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制定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办法,将消防工作与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新建博物馆建筑时应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建筑、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文物古建筑修缮和安装电气设备按相应等进行行政许可。

    第六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检查考评标准》,每半年对辖区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检查一次,对考评不达标的,否决该文物管理使用对单位的年度优先评资格。

    第七条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文物使用单位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函告后,应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改正。

    第八条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组织辖区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督促辖区文物使用单位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每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疏散演练。

    第九条 对应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本规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纪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日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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