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农林场,县府直属各单位:
《惠来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试行)》已经第十五届县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惠来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做好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进一步促进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试行)》《揭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试行)》等,结合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简称县府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处理本规定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条 按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县人民政府以下重大决策事项在出台前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或者报上级有关单位审批前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二)县人民政府年度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
(三)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四)县人民政府认为重大决策出台前需要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五)其他需要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实行年度报告清单制度,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项目,由县有关单位提出的,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县府办公室汇总;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和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项目,由县府办公室汇总。
第六条 县有关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县府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拟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项目。重大决策事项建议项目应明确决策承办单位。
第七条 县府办公室应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县有关单位、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和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项目,并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进行研究协调,形成年度报告清单建议稿,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交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 对年度报告清单事项需要调整的,或者需要增加年度报告清单事项的,原则上县有关单位应向县人民政府专题请示,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说明理由。需要增加年度报告清单事项的,且是上级要求实施的或需紧急实施的,由县人民政府直接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后,再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九条 对年度报告清单事项,除履行相关决策法定程序外,决策承办单位还应当对拟报告事项的报告文本稿深入调研论证、沟通协调,并经承办单位集体审议后按程序报送县府办公室办理。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事项,应当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后,再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报告应当包括:
(一)重大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重大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
(三)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等相关材料,以及应当提交的调研报告、听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四)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讨论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事项时,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并回答询问,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场)和县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配合县人大常委会做好听取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所组织的相关视察、调研和论证等工作。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重大决策事项提出意见建议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批转相关单位研究处理。相关单位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反馈。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