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惠来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惠来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惠来县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县医保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医保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本县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和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拟订应对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贯彻落实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服务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市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提高医疗保障统筹层次,增强人民群众医疗保障获得感,促进健康惠来建设。

(十一)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县医保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党群工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党风廉政、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合作交流、队伍建设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承担机关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计划并实施。承担全县医疗保障相关数据的管理、统计分析及精算等工作,推进医疗保障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审核汇总全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医疗保险救助股。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及其改革方案。承担全县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拟订县直及中央、省、市驻惠单位医疗保障改革政策,制定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等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县医疗保障定点机构管理。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协同推动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制度。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服务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拟订医疗救助规划、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健全城乡医疗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参与拟订医疗救助相关办法,指导相关部门医疗救助工作。

(三)医疗价格与监管股。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目录、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和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识别、预警和防控机制,拟订应对预案。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医保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股级领导职数3名。暂保留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

第六条  县医保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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