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镇政府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程序,本着勤俭节俭的态度,结合本镇实际,制订以下制度,望共同遵守执行。

一、镇政府机关财务开支实行镇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大宗开支在班子会议讨论通过

二、镇政府机关一切收支资金统一由财政归口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镇事业部门和办证部门的各类收入或各项规费应统一使用财政印制的票据,专人负责,逐月结算。当月发生的收入、款项应当月结清缴交入库,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截留、挪用。禁止私设小钱柜或收款不开票据或用其他票据和私制单据收费。违者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按违反财经纪律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项报销单据应在发生开支的当月报镇长审批。当月向出纳员结算,超过期限申报,不予审批,后果自负;总务、出纳、会计应做到帐务日清月结。

四、来客一律由相关线条或部门接待。原则上不搞香烟招待,特殊情况应先征求书记、镇长的意见。

五、来客一律在镇政府食堂开膳,因特殊原因来不及办理伙食需到外面用餐的先报镇长同意按食堂用膳标准给予报销超标自负。客(会议)餐每桌80元(以8人计),特殊情况另行安排。客餐接待人或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向党政办公室办理当餐伙食通知单,食堂凭伙食通知单安排伙食,食堂凭膳单逐月结算报销。伙食一律不招待水酒。

六、县内公务出差的事先应向管线报告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给予派车。每位同志每月定额给予30元的旅差费用,其出差车(船)费原则上不予报销。县外出差,事前征求书记、镇长意见后,按上级规定办理。出差协助有关单位、村委会办事的,其开支费由被协助单位负责。

七、外出联系工作因业务需要必须开支的应按限额开支未经同意事前开支或超限额开支部分不予报销

八、属上级安排并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参加的各类学习岗位培训的开支按缴纳学杂费正式单据报销非经组织安排的一切费用自理承办单位有安排食宿的一律不予报销食宿费用

九、严格单据的审批手续各项报销单据执行经手证明审批“三证”齐的制度。属批准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的学杂费单据由组织委员证明;由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专项业务的开支、后勤管理事务开支的报销,分别由指派领导、党政办主任证明;凡证明人不符合或手续不完善的,不予批准报销。

十、镇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每人每月办公用茶2斤计30元总务不再提供用茶。按县纪委文件,移动通讯费正科每人月250元;电话费补助正科每人月60元、副科每人月45元;部门电话实行包干,财政所、司法所、计生办、劳动保障所等部门电话每月固定补助50元,在当月工资中计发,超出部分自负。镇政府机关各所(室)站办公用茶实行包干,当月造表计发。

十一、关于医药费问题。镇机关工作人员(临工除外)医药费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包干,每月每人发给8元。原则上不再报销医药费。特殊情况应事先请示书记、镇长同意,医药部分给予适当补助;数额较大要经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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