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送达公告

    因与郑宗文(身份证号码:440524************)无法取得联系,我局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市环(惠来)罚〔2024〕1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5日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惠来)罚〔2024〕1号

郑宗文:

    身份证号码:440524************

    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陇田镇仙家************

    2023年10月17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惠来分局执法人员联合仙庵镇政府、仙庵派出所、浮埔村委工作人员对你在仙庵镇仙田村浮埔自然村“风向(现)埔”开办的水溶作坊(没有工商营业执照)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水溶作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由生产车间明沟排向车间外南侧一渗坑,渗坑连接一根埋入地下的PVC管(管径10cm),该管道延伸至车间外西南侧一渗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淤积于西南侧渗坑,存在通过利用渗坑和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3年12月5日,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惠来)罚告字〔2023〕11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该告知书,我局于2024年1月23日到潮南区陇田镇仙家社区公开栏张贴《送达公告》,于2024年1月25日到你在仙庵镇仙田村浮埔自然村“风向(现)埔”开办的水溶作坊大门处和仙庵镇浮埔村公开栏张贴《送达公告》,同日在揭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送达公告》,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该告知书。至2024年2月24日公告发布满30天,该告知书送达。规定期限内,你没有向我局申请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录像、《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惠来)罚告字〔2023〕11号)及我局在仙家社区公开栏、浮埔村公开栏、案涉水溶作坊大门处张贴《送达公告》照片、我局在揭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送达公告》截图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八、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8.1裁量标准”的规定,综合计算出裁量百分值总和为45%(裁量起点10%+行为表现形式偷排2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5天以上15%=45%),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45%×100万=4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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