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根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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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市环(惠来)审〔2025〕9号关于惠来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