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来县生猪
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农林场,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来县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6日
惠来县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提升生猪屠宰行业整体形象,促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吃肉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屠宰行业改革 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的工作意见》(揭府函〔2019〕4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全县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场(点)14个,其中国有企业13个,私营企业1个,每个镇都设置1个定点屠宰场(点),靖海镇设置2个定点屠宰点(1个是私营企业)。隆江镇、神泉镇、前詹镇、东陇镇、东港镇生猪定点屠宰点配套半机械化屠宰设备,其他屠宰点均采用手工屠宰。从现状看,我县屠宰行业整体水平不高,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布局不尽合理,与国家颁布的《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标准差距较大,生产工艺以手工屠宰为主,屠宰技术水平偏低,设施设备简陋、陈旧,肉品安全存在一定隐患。
二、规划目标
按照“逐步放开,严把标准,转型升级,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总体思路,改革优化屠宰企业设置模式和结构布局,完善准入退出机制,淘汰行业过剩低端产能,促进市场公平有序竞争,培育一批高水平高质量、符合市场需求的标准化屠宰示范企业和产加销一体化屠宰龙头企业,提升屠宰行业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水平,重新规划布局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场。在对原有屠宰场进行整合撤并、改造提升的基础上,通过新建、迁建、扩建等措施,淘汰落后生产方式、推广肉品统一配送模式,逐步建立起与产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相适应、布局科学合理、竞争规范有序、加工设施先进、产品质量安全的机械化、规模化、工厂化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体系,切实保障屠宰肉品质量安全。全县规划设置生猪定点规模屠宰厂4家,小型屠宰场3家,牛羊屠宰场2家。到2019年底,完成屠宰厂(场)的设置、立项,并启动建设;到2020年底,完成屠宰厂(场)建设并投入使用。
三、规划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城乡规划、人口分布密度、交通运输条件、生猪产销特点、动物防疫、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进行规划和布局。
(二)控制总量、适当集中。严格按照设置规划,整合现有屠宰场点,撤并调整屠宰厂(场)数量,优化资源配置,鼓励适度规模化生产,避免重复建设。确需新建、迁建、改扩建的屠宰厂(场)用地,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并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三)提高水平、有利流通。鼓励和支持符合有关要求,且有改造条件的定点屠宰企业实施升级改造,引导企业向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冷藏及销售的一体化经营模式发展,提高屠宰加工和肉品配送、连锁经营能力,完善生猪产品流通体系。
(四)保护环境、以人为本。居民集中住宅区、学校、医院、养老院以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及其他不适宜建设屠宰厂(场)的地区,不准建设生猪屠宰厂(场),已建的要妥善解决环境保护问题,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且无条件实施升级改造的必须搬迁或关停。
四、规划布局
全县设置生猪定点规模屠宰厂4家,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3家,牛羊屠宰场2家。其中:在惠城镇、神泉镇、东陇镇、华湖镇设生猪定点规模屠宰厂1家、小型生猪屠宰场1家;在靖海镇、仙庵镇、前詹镇、周田镇设生猪定点规模屠宰厂1家、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1家;在葵潭镇、东港镇、鳌江镇(含葵潭农场、青坑林场)设生猪定点规模屠宰厂1家、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1家;在隆江镇、岐石镇设生猪定点规模屠宰场1家。在隆江镇、葵潭镇、岐石镇、鳌江镇、东港镇(含葵潭农场、青坑林场)设牛羊屠宰场1家;在惠城镇、靖海镇、神泉镇、仙庵镇、前詹镇、周田镇、华湖镇、东陇镇设牛羊屠宰场1家。
五、设置条件
(一)屠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屠宰厂(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城乡规划,达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及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2.严格执行国家《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水源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标准。
3.规划整合建设的屠宰厂(场)屠宰与分割车间、待宰间、急宰间、加工、冷藏等设施设备的配置要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屠宰场设检疫工作室,出入口设消毒池,屠宰与分割车间建筑面积按国家标准(GB50317-2000)执行;屠宰生产线及设备全部采用不锈无毒材料,并具有相应的产品精深加工能力。
4.建立有效的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屠宰厂(场)主办者必须具有肉类商品相关专业知识和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历;屠宰厂(场)必须配备有害物质的检测仪器和相应的检测人员,以及与屠宰流程、屠宰量相适应的检疫人员,对生猪实行有害物质的宰前检测和检疫;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包括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消毒、检疫、检测、检验制度以及生猪进厂(场)和生猪产品出厂(场)登记制度等,对出厂生猪产品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5.生猪定点屠宰厂必须配套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
6.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二)小型屠宰场点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水源;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屠宰场所和设备,包括待宰间、屠宰间、地面硬化不渗漏及肉品“四不落地”(猪头、脚、胴体、内脏不落地)等相应设施。
2.有相应的检疫、检验和消毒设施及相应场所;有相应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措施,污水排放符合要求。
3.建立肉品质量安全相关管理制度;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5.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部门协作。调整充实县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府办协调线条工作副主任和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务、公资办、食品集团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镇 (场)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坚持分步实施、分类指导,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确保市场肉品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屠宰行业改革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做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行业管理、监管执法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屠宰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规划立项指导服务;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屠宰企业办理环保手续、开展污染防治的指导服务;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屠宰企业建设用地规划和手续办理的指导服务,协调配合做好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工作,支持解决建设用地需求;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屠宰企业整合、升级改造;商务、公资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县食品集团公司要妥善解决各基层食品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做好食品公司员工分流安置工作,解决缴纳员工社保金等问题。
(二)升级改造,政策扶持。鼓励和扶持生猪屠宰企业实施转型、升级改造、压点提质,不断提高设施设备水平和精深加工能力,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品牌化发展,完善以白肉交易市场和企业批发相结合的批发体系,完善服务和白肉配送制度。同时,鼓励行业外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屠宰厂(场)建设,与食品公司组建屠宰股份公司,采取兼并、资产重组、合股经营等方式,整合现有屠宰厂(场)。支持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屠宰产加销融合示范和屠宰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加快屠宰企业转型升级改造。对实施设置规划需新建、迁建、改扩建的屠宰厂(场)优先纳入城乡规划,建设项目用地,当地应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强化监管,净化市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充实生猪屠宰执法力量,各司其职,依法行政,强化屠宰行业和肉食市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加工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长期从事私屠滥宰的非法屠宰点。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肉品市场销售环节监管,督促销售者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做好索证索票等工作,打击销售非法肉品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与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私屠滥宰以及阻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各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生猪屠宰加工方面的有关信息,加强部门配合与协调,开展联合执法和集中整治,确保我县生猪定点屠宰设置规划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