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来县
“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农林场,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来县“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已经第十五届县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卫生计生局反映。
惠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6日
惠来县“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7〕46号)及《关于印发<揭阳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揭市卫〔2017〕138号)精神,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加快推进健康惠来建设,结合深化医改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标
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全民健康素质,到2020年,结核病防治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结核病防治机构(包括慢性病防治机构、基层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承担结核病定点诊疗职责的综合医疗机构,下同)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县肺结核病发病率下降到58/10万以下。
(一)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二)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三)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四)县结核病防治机构具备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能力。县结核病防治机构力争具备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
(五)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做好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防治措施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将县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慢性病防治站、承担结核病定点诊疗职责的综合医疗机构,下同)予以公布,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所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各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于免费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做好结核病防治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
(二)多途径发现患者。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将结核病筛查纳入监管场所入监(所)、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学生入学体检必检项目,同时将筛查出的可疑者上报至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机构。疫情高发的镇(场)、村(社区)要按规定开展肺结核普查。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县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开展耐药监测工作,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
(三)规范结核病诊疗行为。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注重发挥中医药作用。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逐步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试点,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设立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定点医院,对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进行规范的住院治疗。定点医院要规范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应纳入门诊登记管理。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在卫生计生部门的指导下,以各级结核病控制项目办公室为主体,组织专家对各级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对医院评价的重要依据。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四)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五)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完善抗结核药品使用制度,严格按省结核病控制中心药品使用规范,保障治疗用药需求,加强抗结核药品分配管理,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的监测管理。
(六)完善医疗保障和救助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要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七)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教育部门作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要将结核病检查列入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项目。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结核病防治机构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 结核病防治机构和疾控中心要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结核病防治机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逐步开展结核病患者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防治工作。在监管场所的配合下,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 结核病防治控制机构,由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
(八)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的电子病案信息一体化管理,实现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九)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深入开展十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广泛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
(二)落实部门职责。各职能部门要参照国办发〔2017〕16号文规定的职责分工,落实防治责任。协调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宣传、文广新等部门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结核病定点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公安、司法部门负责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 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民政部门负责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财政部门根据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结核病防治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完善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
(三)加强宣传教育。关注结核病预防、治疗全过程,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公共卫生热线、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宣传平合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十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四、保障措施
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原则,县财政每年拨给县结控办配套经费60万元,主要用于检查、管理、督导、培训、网络信息建设、宣传教育及会议业务活动费用。要加大专业机构建设的投入,配备必要的结核病防治工作人员和仪器设备,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结核病防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定期组织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任职和职称评聘等的重要依据。支持驻地部队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五、监督与评估。
县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工作分工方案,按国家、省和市的要求及时对本规划的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本规划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重要事项进行督查督办;每年对全县结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与评估,并做好阶段总结和进一步部署,并于2020年组织开展评估,结果报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