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要求重新核定我院停车场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悉。鉴于你院聘请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对停车场机动车辆停放进行服务管理的实际。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你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你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县物价局《关于县人民医院停车收费问题的批复》(惠价函〔2017〕1号)文的收费标准执行(见附件)。
二、你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停车设施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地址、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收费时应当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继续实行试行制度,试行期自2020年1月23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试行期间,你院必须准确记录相关成本资料,试行期满一个月前,你院须按程序向我局重新提出收费申请,并提供成本核算资料。
四、其它管理事项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今后上级若有新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惠来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