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发改函〔2021〕14号
惠来县惠城镇葵春小学:
你校《关于要求调整我校学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等规定,现就调整你校学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学费(含教科书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学期1960 元;学校向学生收取学费时须扣除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部分。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以上收费标准自2021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执行,请做好收费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
四、本批复未尽管理事项你校应严格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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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来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7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