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发改函〔2021〕27号
关于延长惠来县人民医院停车场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限的复函
县人民医院:
《惠来县人民医院关于申请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延长执行期的函》悉。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延长惠来县人民医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限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鉴于你院停车场需重新规划、布局的实际情况,同意你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继续按原惠来县物价局《关于县人民医院停车收费问题的批复》(惠价函〔2017〕1号) 的规定执行。
二、你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停车设施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地址、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收费时应当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继续实行试行制度,试行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试行期间,你院必须准确记录相关成本资料,试行期满三个月前,你院须按程序向我局重新提出收费申请,并提供成本核算资料。
四、其它管理事项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附:《关于县人民医院停车收费问题的批复》(惠价函
〔2017〕1号)
惠来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2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发展改革局;县政府办公室,县卫生健康局、住房
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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