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关于全面实施我县租赁补贴常态化申请受理工作的通告

  我县各城镇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根据我县住房保障的实际情况,为贯彻落实《惠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来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的通知》(惠府办〔2021〕11号),全面实施城镇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常态化申请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租赁补贴申请受理适用对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制度,构建公平、公正、有序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惠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7月30日印发了《惠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来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的通知》(惠府办〔2021〕11号)。文件明确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的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低保标准1.5倍)为租赁补贴申请适用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指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在当地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3平方米的家庭。

  二、租赁补贴及申请受理程序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照市场租金分档补贴原则,向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申请人发放现金补贴,以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

  租赁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据实发放上年度租赁补贴。今后,如我县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标准有新的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所在地公有房产管理所于每年10月底前对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上报县公有房产管理中心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公有房产管理中心结合本年度发放对象的增减情况,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租赁补贴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县财政局根据县公有房产管理中心年度预算安排和申请发放租赁补贴资金文件,将租赁补贴资金拨付至县公有房产管理中心,由县公有房产管理中心按规定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保障对象的银行帐户中。

  (一)申请受理。

  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到户口所在地辖区公有房产管理所领取填写《惠来县租赁补贴申请表》(可以由居委会统一到辖区公有房产管理所领取);居委会实地调查后出具申请人家庭人员房产及年收入证明并在申请表上盖章。

  (二)初审。

  申请人带《惠来县租赁补贴申请表》、家庭成员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结婚证或离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居委证明(收原件)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公有房产管理所申请,并在告知书及承诺书上签名。所在地公有房产管理所应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如资料不全应现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

  (三)复审。

  所在地公有房产管理所会同申请人所在地居委会、所在地镇政府(场)规划建设办公室和统计站就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合格的,送所在地镇(场)人民政府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上述工作完成后,将核实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汇总制作移交表,并将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报送县公有房产管理中心。县公有房产管理中心收集全县申请名单后,分送县民政、县人力资源、交警大队、市场监督、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进行审查。

  (四)审核、公示。

  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民政、县公有房产管理中心进行联合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所在地居委、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0日;不合格的由所在地公有房产管理所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

  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乡镇人民政府、县公有房产管理中心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三、区域公有房产管理所受理申请范围

  惠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所负责受理惠城镇、东陇镇、华湖镇申请;隆江镇公有房产管理所负责受理隆江镇、溪西镇、岐石镇、东埔农场申请;葵潭镇公有房产管理所负责受理葵潭镇、东港镇、鳌江镇、侨园镇、葵潭农场、青坑林场申请;神泉镇公有房产管理所负责受理神泉镇、前詹镇申请;靖海镇公有房产管理所负责受理靖海镇、周田镇、仙庵镇申请。

  专此通告

  惠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惠来县公有房产管理中心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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