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求惠来县隆江镇
林沟村、赤一村和赤二村房屋征收及
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意见的公告
惠府公〔2024〕35号
各被搬迁人:
为服务保障中石油广东石化炼化一体化及其配套项目建设、促进园区健康发展,依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粤应急规〔2023〕2号)有关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中国石油广东石化公司炼化一体化项目和广东揭阳520万方原油商业储备库项目加快申办安全许可有关事项的提醒函》(揭应急函〔2023〕72号)的要求,县人民政府拟对惠来县隆江镇林沟村、赤一村和赤二村整村范围内进行房屋征收及搬迁。
为切实维护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惠来县隆江镇林沟村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惠来县隆江镇赤一村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惠来县隆江镇赤二村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开征求意见,并在
房屋征收范围和惠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uilai.gov.cn)进行公布。
一、征求意见期限:2024年4月16日至2024年5月15日。
二、被搬迁人对《征求意见稿》如有建议或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直接反映。可将意见径直向隆江镇林沟村委会、赤一村委会、赤二村委会反映后,由隆江镇林沟村委会、赤一村委会、赤二村委会收集后报隆江镇人民政府。
(二)邮件反映。可将意见发送至隆江镇人民政府电子邮箱:ljz6340169@163.com。
(三)来信反映。可将意见寄至“揭阳市惠来县隆江镇人民政府”,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惠来县隆江镇林沟村、赤一村、赤二村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意见”字样。
(四)来访反映。可到隆江镇人民政府反映意见,办公地点:惠来县隆江镇人民政府;咨询电话:0663-6340169。
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如实告知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附件:1.惠来县隆江镇林沟村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实施
方案(征求意见稿)
2.惠来县隆江镇赤一村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实
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3.惠来县隆江镇赤二村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实
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惠来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6日
附件1
惠来县隆江镇林沟村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的总体规划,惠来县隆江镇林沟村需整村搬迁。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惠来县隆江镇林沟村整村房屋征收及搬迁安置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市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项目建设和本区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房屋征收及搬迁范围
房屋征收及搬迁范围为惠来县隆江镇林沟村,具体范围以惠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及搬迁公告为准。
第二条 房屋征收及搬迁对象和补偿范围
房屋征收及搬迁对象为搬迁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下称被搬迁人),补偿范围为搬迁范围内住宅用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构筑物、附属物等。
第三条房屋征收及搬迁实施单位和期限
(一)实施单位:惠来县隆江镇人民政府
(二)期限:具体期限以房屋征收及搬迁公告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四条安置地点
位于广东省惠来县东埔农场市民大道北侧、中石油炼化一体项目西北方向。
第五条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
由隆江镇人民政府设立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独立账户,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接受县级以上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六条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方法
征收及搬迁范围内的房屋,按本方案的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由实施单位与被搬迁人签订相应的补偿安置协议书。
第七条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标准和方式
(一)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标准
1.旧村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埔洋村补偿标准,分为完全权属、不完全权属两种类别标准;旧村房屋、构筑物、附属物等补偿标准,以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认定的市场评估价为基础,由惠来县人民政府(下称县人民政府)审批。
2.新村房屋建设补偿标准,以建筑成本价为准,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方式
补偿安置内容有楼房房屋、商铺、预留村庄用地、农用地、福利补偿等。其中房屋、商铺分配可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
1.房屋和商铺分配:搬迁安置人以每5人为1户的基数,每人补偿房屋安置面积24㎡(其中,房屋安置面积20㎡,建筑面积按实际设计为准;商铺安置面积4㎡,每户仅分配1间商铺,商铺统一标准为20㎡)。房屋(不含商铺)分配时每户安置房屋基数按“2退3进、多退少补”方式执行,房屋差价按建筑成本价标准折算予以货币补偿或补缴。若安置人在房屋、商铺分配上自愿选择全货币补偿方式的,按标准给予建筑面积等值货币补偿后,视同放弃参与分配安置点房屋、商铺的资格。
2.预留村庄用地分配:村庄建设区除建设安置房屋用地外,其他用地作为村庄预留用地,具体分配和利用方式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3.村庄提留用地:村庄提留用地按征收面积(以实际为主)的10%计算,具体利用方式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确定。
4.农用地分配:按照被搬迁人口0.1亩/人预留农用地,具体分配方式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5.福利补偿:按协议约定时限腾房搬迁后给予搬迁村民逐月发放3年生活生产补助。
第八条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流程
(一)发布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预公告,明确房屋征收、搬迁范围。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征收及搬迁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不得突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公安部门暂停办理隆江镇林沟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市场监管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农业农村部门暂停办理“一户一宅”手续;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暂停办理用地、房屋建设等手续。
(二)由实施单位依法依规按程序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征收及搬迁范围内的房屋、构筑物、附属物等进行调查、丈量、登记,被搬迁人应予以配合,并持房屋、构筑物、附属物等的所有权属有效证明,办理确认手续。
(三)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修改后,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视情况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期满后,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宣传、解释。
(五)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由实施单位组织被搬迁人依法依规按程序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征收及搬迁范围内的房屋、构筑物、附属物开展评估,并将确权、丈量、登记、评估结果在所在征收及搬迁地域进行公示,公示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接受被搬迁人的咨询或复核申请。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的,由评估机构依法进行复核评估,逾期不再接受复核申请。
(六)在房屋征收及搬迁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实施单位与被搬迁人应签订相应的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生效后,实施单位应按所签协议规定的时间对被搬迁人划拨补偿款,被搬迁人应按所签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并按要求对被征收房屋产权进行注销后,土地使用权归还村集体。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一定期限内签订协议或完成搬迁的,实施单位给予相应金额的经济奖励。
第九条被搬迁人用地权属认定
(一)完全权属用地
1.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其他文书资料之一的认定为完全权属。
2.1987年1月1日前(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土地上已建成房屋,经村委会公示产权无异议的认定为完全权属。
(二)不完全权属用地
只向本村交纳土地使用权费且未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认定为不完全权属。
第十条房屋类型认定原则
房屋结构分类:分为框架结构(含钢结构)、下山虎结构、砖木结构、混合结构。房屋结构补偿等级以资产评估机构认定的等级为准。
第二章 补偿安置办法
第十一条旧村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
旧村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包括旧村宅基地补偿与房屋、构筑物、附属物等补偿项目,实行分别计价,合并计算,一次性补偿。被搬迁人在征收及搬迁范围内有多处房屋的,合并计算补偿款,不得拆产分户。
(一)旧村宅基地补偿
根据土地权属类别分别按附表一对应的标准进行补偿,补偿后的旧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归本村集体所有。
对于无权属用地、占用集体林地、耕地和村公共空杂地的,不予以补偿;完全权属和不完全权属的土地须由实施单位、村委会两级认定后方可给予补偿。
(二)旧村房屋补偿
1.房屋结构类别补偿
主要分为框架结构(含钢结构)、下山虎结构、砖木结构、混合结构。各个结构的主要装修内容参照附表二。
2.补偿标准
根据房屋实际结构、等级和建筑面积按附表二相应的价格进行补偿。
(三)旧村构筑物、附属物补偿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简易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涉及此部分建筑物、构筑物的评估补偿,但因其建筑结构、建筑质量、新旧程度、装修情况等存在差异,涉及此部分内容的评估,必须经评估机构秉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估,报村委会及实施单位确认后方可给予补偿。
(四)旧村原“三清三拆”拆除物补偿
原“三清三拆”拆除的旧老房屋等,由权属人提交佐证材料经村委会、村民代表、党员代表、群众代表核实且公示5个自然日后产权无异议的,由评估机构提出补偿价格,经村委会审核后报实施单位审批后补偿。
(五)房屋征收及搬迁费用补偿
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20元/㎡的标准发给被搬迁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仅补偿完全权属和不完全权属)。
第十二条计户标准及安置对象、认购对象
(一)计户标准
1.安置房屋以5人为计户基数、商铺以户计数,被搬迁人在搬迁公告规定时间内持合法有效的结婚证、户口簿先到村委会复印登记,再由实施单位复核,作为计户依据。
2.被搬迁人若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和计户资料且家庭情况特殊,由被搬迁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初审后报实施单位复审后公示三天,无异议的,由搬迁实施单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独立计户。
3.对于夫妻双方均为本村村民,其已生育有子女且现所有子女已经全部结婚、拆户并同时属于本村村民,该对夫妻不再单独计户安置,给予货币补偿或将其可无偿享受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平方数(包括相关奖励)并入其子女计算。
4.对于户籍离婚(经法院判决或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带有小孩(户口在本村的)且为独立户的外嫁女,单独计户安置;前述情形以外的户籍离婚外嫁女,不再单独计户安置,给予货币补偿(包括相关奖励)并入其父母、兄弟计算。
(二)安置对象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条件的被搬迁人,认定为本次新村安置对象(即安置人):
1.《征收公告》发布前在本村户籍人员;
2.因服兵役或就读致使户口已迁出但未安排就业的,无法迁回本村但事实属本村的人员;
3.因历史遗留问题或未满法定年龄结婚致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户口无法迁入但已形成事实婚姻(已生育子女)的人员。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寄户人员(包括外嫁女子女、其他亲属投靠关系人员、离婚后户籍未迁回原籍人员,上述人员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确认);征收公告发布之前死亡的,不列入本次安置。
(三)认购对象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条件的被搬迁人,认定为本次新村认购对象(即认购人),分为两类:
第1类对象:户口已迁出的原村民且其配偶、子女户籍非本村的,但在本村拥有完整房屋且产权无异议的产权人;
第2类对象:户口已迁出的原村民且其配偶、子女户籍非本村的,在本村拥有部分房屋且产权无异议的人员。
第十三条安置对象补偿及认购对象申请
(一)安置对象补偿
采取统建小高层楼房的房屋(含室内装修和水电配套等)、商铺分配或货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标准统一按建筑成本价3200元/㎡予以折算)。
1.房屋分配以每5人为1户基数,每人补偿安置面积20㎡,每户建筑面积按实际设计为准。执行时每户安置房屋基数按“2退3进、多退少补”方式分配,房屋差价按建筑成本价标准折算予以货币补偿或补缴。即5人以下的户划分房屋1套,超出面积部分按建筑成本价标准折算,安置人以货币形式补缴给实施单位;5人的户划分房屋1套,超出或欠缺面积部分按建筑成本价标准折算,以货币形式补缴给实施单位或补偿安置人;6—7人划分房屋1套,超出或欠缺面积部分按建筑成本价标准折算,以货币形式补缴给实施单位或补偿安置人;8—9人户划分房屋2套,超出或欠缺面积部分按建筑成本价标准折算,以货币形式补缴给实施单位或补偿安置人;10人户划分房屋2套,超出或欠缺面积部分按建筑成本价标准折算,以货币形式补缴给实施单位或补偿安置人;依此类推。
2.商铺分配以户为基数,商铺面积统一标准为20㎡,每户仅分配1间商铺。商铺面积包含在每户人数应补偿总面积中。
(二)认购对象申请
本着“以民为本、尊重历史”的原则,属第1类认购对象,经向村委会正式书面申请并经村委会确认,公示无异议的,可按建筑成本价认购新村安置房1套(有且仅有1套),购房款必须在购买时一次性全额付清;属第2类认购对象,经向村委会书面申请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公示无异议的,经实施单位审核后报县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可按建筑成本价认购新村安置房1套(有且仅有1套),购房款必须在购买时一次性全款付清。
第十四条特殊人员补偿安置
(一)户口在本村五保户,按本村整村搬迁一人领取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需安置的五保户届时由村委会统一安置。
(二)户口在本村的村民,现下落不明,经报村委会并公示无异议后,给予32㎡(含奖励面积8㎡)建筑成本价折算货币补偿。其补偿款由实施单位统一保管,若返村,则由村委会确认无误后发放至本人。
第十五条新村房屋规划建设标准
新村规划、楼房建设按国家质量安全相关标准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安置房屋、商铺分配办法
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及认购人在与实施单位完成签约后,按《惠来县隆江镇林沟村整村搬迁安置房屋及商铺分配方案》的要求进行选房,《惠来县隆江镇林沟村整村搬迁安置房屋及商铺分配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生产生活补助发放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被搬迁人实行生产生活补助,生产生活补助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奖励办法
(一)房屋征收及搬迁签约奖励
1.被搬迁人在征收评估最终数据公布后(具体时间由实施单位确定)15日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每户的人口数每人奖励住房安置面积8㎡,或按建筑成本价折算补偿等值货币25600元(即8㎡×3200元/㎡)。
2.被搬迁人在征收评估最终数据公布后(具体时间由实施单位确定)15日至25日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按每户的人口数每人奖励住房安置面积4㎡,或按建筑成本价折算补偿等值货币12800元(即4㎡×3200元/㎡)。
3.被搬迁人在征收评估最终数据公布(具体时间由实施单位确定)25日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不予奖励。
(二)房屋征收及搬迁腾房奖励
1.被搬迁人在搬迁公告发布后15日内搬迁完毕并交付实施单位的,按每户人口数给予每人奖励人民币20000元。
2.被搬迁人在搬迁公告发布后15日至25日内搬迁完毕并交付实施单位的,按每户人口数给予每人奖励人民币10000元。
3.被搬迁人在搬迁公告发布25日后完成搬迁的搬迁户不给予奖励。
第四章 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结算方式
第十九条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结算方式及内容
(一)补偿款由实施单位按本方案明确的有关标准计算支付给被搬迁人。
(二)对于未列入补偿范围的特殊情形,按照严格控制、最高限价和严格审批的原则,视实际情况由实施单位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三)搬迁安置新村由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设计、建设。
(四)公益建筑、非住宅房屋和特殊建筑(学校、村委会、卫生室、祠堂、庙宇等)应根据受托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经实施单位审核确认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货币补偿或在新村安置区配套建设。
(五)占用村集体公共用地乱搭乱建的违章建筑不给予补偿。
(六)房屋征收及搬迁预公告公布后抢建的一切建筑物一律不予评估补偿。
(七)房屋征收及搬迁中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搬迁期限届满仍未能解决其权属的,由实施单位依法实施证据保全、拆迁及拆迁补偿款的提存。
(八)征收的搬迁房屋产权已设定抵押权的,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解决。在房屋征收及搬迁期限届满仍未能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的,由实施单位依法实施证据保全、拆迁及拆迁补偿款的提存。
第二十条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已征收的旧村房屋、构筑物、附属物等归实施单位所有,被搬迁人无权自行拆迁。如因被搬迁人自行拆除而发生安全事故,其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被搬迁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产权依法依规进行注销,拆除后土地使用权归还村集体,被搬迁人无权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被搬迁人与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拒不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的,由实施单位依协议约定组织拆除。
第二十四条 在本方案征收范围内的电力、通信、水利、供水部门所有的电力线(杆、塔)、通信设施、水利设施、地下供(排)水管网、电缆光缆等设施由相关部门按实施单位公告要求的时间自行进行拆迁。
第二十五条 因中石油炼化一体化环评要求,林沟村洋下自然村已于2022年完成拆迁补偿。鉴于补偿安置方式改变和洋下自然村被搬迁人已一次性领取搬迁安置补偿款,洋下自然村被搬迁人不纳入本次搬迁补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被搬迁人拒绝签约搬迁的,一律取消按本方案给予的优惠、补助、奖励。
第二十七条 被搬迁人通过伪造证件、捏造事实等违法违规手段骗取安置补偿的,将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并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凡扰乱、阻碍搬迁工作,给国家造成损失,或者无理取闹、辱骂甚至殴打搬迁工作人员,妨碍房屋征收及搬迁工作依法开展,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搬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方案未尽事宜须由实施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后提出补充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在隆江镇林沟村整村搬迁工作过程中,若遇到不可预见的事项,由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批准执行;重大事项需提请市政府同意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整村搬迁安置后,原村庄行政隶属关系不改变。
第三十三条本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由隆江镇人民政府解释。
附表1
宅基地补偿价格标准表
单位:元/㎡
注:1.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其他文书资料之一的认定为完全权属。
2.1987年1月1日前(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土地上已建成房屋,经村委会公示产权无异议的认定为完全权属。
3.只向村交纳土地使用权费且未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认定为不完全权属。
附表2
拆迁住宅房屋补偿价格标准表
附件2
惠来县隆江镇赤一村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的总体规划,惠来县隆江镇赤一村需整村搬迁。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惠来县隆江镇赤一村整村房屋征收及搬迁安置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市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项目建设和本区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房屋征收及搬迁范围
房屋征收及搬迁范围为惠来县隆江镇赤一村,具体范围以惠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及搬迁公告为准。
第二条 房屋征收及搬迁对象和补偿范围
房屋征收及搬迁对象为搬迁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下称被搬迁人),补偿范围为搬迁范围内住宅用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构筑物、附属物等。
第三条房屋征收及搬迁实施单位和期限
(一)实施单位:惠来县隆江镇人民政府
(二)期限:具体期限以房屋征收及搬迁公告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四条安置地点
位于广东省惠来县东埔农场市民大道北侧、中石油炼化一体项目西北方向。
第五条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
由隆江镇人民政府设立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独立账户,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接受县级以上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六条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方法
征收及搬迁范围内的房屋,按本方案的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由实施单位与被搬迁人签订相应的补偿安置协议书。
第七条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标准和方式
(一)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标准
1.旧村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埔洋村补偿标准,分为完全权属、不完全权属两种类别标准;旧村房屋、构筑物、附属物等补偿标准,以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认定的市场评估价为基础,由惠来县人民政府(下称县人民政府)审批。
2.新村房屋建设补偿标准,以建筑成本价为准,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方式
补偿安置内容有楼房房屋、商铺、预留村庄用地、农用地、福利补偿等。其中房屋、商铺分配可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
1.房屋和商铺分配:搬迁安置人以每5人为1户的基数,每人补偿房屋安置面积24㎡(其中,房屋安置面积20㎡,建筑面积按实际设计为准;商铺安置面积4㎡,每户仅分配1间商铺,商铺统一标准为20㎡)。房屋(不含商铺)分配时每户安置房屋基数按“2退3进、多退少补”方式执行,房屋差价按建筑成本价标准折算予以货币补偿或补缴。若安置人在房屋、商铺分配上自愿选择全货币补偿方式的,按标准给予建筑面积等值货币补偿后,视同放弃参与分配安置点房屋、商铺的资格。
2.预留村庄用地分配:村庄建设区除建设安置房屋用地外,其他用地作为村庄预留用地,具体分配和利用方式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3.村庄提留用地:村庄提留用地按征收面积(以实际为主)的10%计算,具体利用方式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确定。
4.农用地分配:按照被搬迁人口0.1亩/人预留农用地,具体分配方式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5.福利补偿:按协议约定时限腾房搬迁后给予搬迁村民逐月发放3年生活生产补助。
第八条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流程
(一)发布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预公告,明确房屋征收、搬迁范围。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征收及搬迁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不得突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公安部门暂停办理隆江镇赤一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市场监管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农业农村部门暂停办理“一户一宅”手续;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暂停办理用地、房屋建设等手续。
(二)由实施单位依法依规按程序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征收及搬迁范围内的房屋、构筑物、附属物等进行调查、丈量、登记,被搬迁人应予以配合,并持房屋、构筑物、附属物等的所有权属有效证明,办理确认手续。
(三)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修改后,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视情况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期满后,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宣传、解释。
(五)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由实施单位组织被搬迁人依法依规按程序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征收及搬迁范围内的房屋、构筑物、附属物开展评估,并将确权、丈量、登记、评估结果在所在征收及搬迁地域进行公示,公示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接受被搬迁人的咨询或复核申请。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的,由评估机构依法进行复核评估,逾期不再接受复核申请。
(六)在房屋征收及搬迁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实施单位与被搬迁人应签订相应的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生效后,实施单位应按所签协议规定的时间对被搬迁人划拨补偿款,被搬迁人应按所签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并按要求对被征收房屋产权进行注销后,土地使用权归还村集体。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一定期限内签订协议或完成搬迁的,实施单位给予相应金额的经济奖励。
第九条被搬迁人用地权属认定
(一)完全权属用地
1.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其他文书资料之一的认定为完全权属。
2.1987年1月1日前(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土地上已建成房屋,经村委会公示产权无异议的认定为完全权属。
(二)不完全权属用地
只向本村交纳土地使用权费且未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认定为不完全权属。
第十条房屋类型认定原则
房屋结构分类:分为框架结构(含钢结构)、下山虎结构、砖木结构、混合结构。房屋结构补偿等级以资产评估机构认定的等级为准。
第二章 补偿安置办法
第十一条旧村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
旧村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包括旧村宅基地补偿与房屋、构筑物、附属物等补偿项目,实行分别计价,合并计算,一次性补偿。被搬迁人在征收及搬迁范围内有多处房屋的,合并计算补偿款,不得拆产分户。
(一)旧村宅基地补偿
根据土地权属类别分别按附表一对应的标准进行补偿,补偿后的旧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归本村集体所有。
对于无权属用地、占用集体林地、耕地和村公共空杂地的,不予以补偿;完全权属和不完全权属的土地须由实施单位、村委会两级认定后方可给予补偿。
(二)旧村房屋补偿
1.房屋结构类别补偿
主要分为框架结构(含钢结构)、下山虎结构、砖木结构、混合结构。各个结构的主要装修内容参照附表二。
2.补偿标准
根据房屋实际结构、等级和建筑面积按附表二相应的价格进行补偿。
(三)旧村构筑物、附属物补偿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简易建筑物、构筑物的评估补偿,因其建筑结构、建筑质量、新旧程度、装修情况等存在差异,涉及此部分内容的评估,必须经评估机构秉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估,报村委会及实施单位确认后方可给予补偿。
(四)旧村原“三清三拆”拆除物补偿
原“三清三拆”拆除的旧老房屋等,由权属人提交佐证材料经村委会、村民代表、党员代表、群众代表核实且公示5个自然日后产权无异议的,由评估机构提出补偿价格,经村委会审核后报实施单位审批后补偿。
(五)房屋征收及搬迁费用补偿
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20元/㎡的标准发给被搬迁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仅补偿完全权属和不完全权属)。
第十二条计户标准及安置对象、认购对象
(一)计户标准
1.安置房屋以5人为计户基数、商铺以户计数,被搬迁人在搬迁公告规定时间内持合法有效的结婚证、户口簿先到村委会复印登记,再由实施单位复核,作为计户依据。
2.被搬迁人若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和计户资料且家庭情况特殊,由被搬迁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初审后报实施单位复审后公示三天,无异议的,由搬迁实施单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独立计户。
3.对于夫妻双方均为本村村民,其已生育有子女且现所有子女已经全部结婚、拆户并同时属于本村村民,该对夫妻不再单独计户安置,给予货币补偿或将其可无偿享受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平方数(包括相关奖励)并入其子女计算。
4.对于户籍离婚(经法院判决或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带有小孩(户口在本村的)且为独立户的外嫁女,单独计户安置;前述情形以外的户籍离婚外嫁女,不再单独计户安置,给予货币补偿(包括相关奖励)并入其父母、兄弟计算。
(二)安置对象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条件的被搬迁人,认定为本次新村安置对象(即安置人):
1.征收公告发布前在本村户籍人员;
2.因服兵役或就读致使户口已迁出但未安排就业的,无法迁回本村但事实属本村的人员;
3.因历史遗留问题或未满法定年龄结婚致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户口无法迁入但已形成事实婚姻(已生育子女)的人员。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寄户人员(包括外嫁女子女、其他亲属投靠关系人员、离婚后户籍未迁回原籍人员,上述人员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确认);征收公告发布之前死亡的,不列入本次安置。
(三)认购对象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条件的被搬迁人,认定为本次新村认购对象(即认购人),分为两类:
第1类对象:户口已迁出的原村民且其配偶、子女户籍非本村的,但在本村拥有完整房屋且产权无异议的产权人;
第2类对象:户口已迁出的原村民且其配偶、子女户籍非本村的,在本村拥有部分房屋且产权无异议的人员。
第十三条安置对象补偿及认购对象申请
(一)安置对象补偿
采取统建小高层楼房的房屋(含室内装修和水电配套等)、商铺分配或货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标准统一按建筑成本价3200元/㎡予以折算)。
1.房屋分配以每5人为1户基数,每人补偿安置面积20㎡,每户建筑面积按实际设计为准。执行时每户安置房屋基数按“2退3进、多退少补”方式分配,房屋差价按建筑成本价标准折算予以货币补偿或补缴。即5人以下的户划分房屋1套,超出面积部分按建筑成本价标准折算,安置人以货币形式补缴给实施单位;5人的户划分房屋1套,超出或欠缺面积部分按建筑成本价标准折算,以货币形式补缴给实施单位或补偿安置人;6—7人划分房屋1套,超出或欠缺面积部分按建筑成本价标准折算,以货币形式补缴给实施单位或补偿安置人;8—9人户划分房屋2套,超出或欠缺面积部分按建筑成本价标准折算,以货币形式补缴给实施单位或补偿安置人;10人户划分房屋2套,超出或欠缺面积部分按建筑成本价标准折算,以货币形式补缴给实施单位或补偿安置人;依此类推。
2.商铺分配以户为基数,商铺面积统一标准为20㎡,每户仅分配1间商铺。商铺面积包含在每户人数应补偿总面积中。
(二)认购对象申请
本着“以民为本、尊重历史”的原则,属第1类认购对象,经向村委会正式书面申请并经村委会确认,公示无异议的,可按建筑成本价认购新村安置房1套(有且仅有1套),购房款必须在购买时一次性全额付清;属第2类认购对象,经向村委会书面申请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公示无异议的,经实施单位审核后报县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可按建筑成本价认购新村安置房1套(有且仅有1套),购房款必须在购买时一次性全款付清。
第十四条类特殊人员补偿安置
(一)户口在本村五保户,按本村整村搬迁一人领取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需安置的五保户届时由村委会统一安置。
(二)户口在本村的村民,现下落不明,经报村委会并公示无异议后,给予32㎡(含奖励面积8㎡)建筑成本价折算货币补偿。其补偿款由实施单位统一保管,若返村,则由村委会确认无误后发放至本人。
第十五条新村房屋规划建设标准
新村规划、楼房建设按国家质量安全相关标准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安置房屋、商铺分配办法
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及认购人在与实施单位完成签约后,按《惠来县隆江镇赤一村整村搬迁安置房屋及商铺分配方案》的要求进行选房,《惠来县隆江镇赤一村整村搬迁安置房屋及商铺分配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生产生活补助及租房补助发放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被搬迁人实行生产生活补助;同时,由于中石油炼化一体化项目安全生产需要,赤一村在安全防护线内的村民需于2024年7月底前完成迁出,在新村建设完成前给予租房补助。生产生活及租房补助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奖励办法
(一)房屋征收及搬迁签约奖励
1.被搬迁人在征收评估最终数据公布后(具体时间由实施单位确定)15日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每户的人口数每人奖励住房安置面积8㎡,或按建筑成本价折算补偿等值货币25600元(即8㎡×3200元/㎡)。
2.被搬迁人在征收评估最终数据公布后(具体时间由实施单位确定)15日至25日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按每户的人口数每人奖励住房安置面积4㎡,或按建筑成本价折算补偿等值货币12800元(即4㎡×3200元/㎡)。
3.被搬迁人在征收评估最终数据公布(具体时间由实施单位确定)25日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不予奖励。
(二)房屋征收及搬迁腾房奖励
1.被搬迁人在搬迁公告发布后15日内搬迁完毕并交付实施单位的,按每户人口数给予每人奖励人民币20000元。
2.被搬迁人在搬迁公告发布后15日至25日内搬迁完毕并交付实施单位的,按每户人口数给予每人奖励人民币10000元。
3.被搬迁人在搬迁公告发布25日后完成搬迁的搬迁户不给予奖励。
第四章 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结算方式
第十九条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结算方式及内容
(一)补偿款由实施单位按本方案明确的有关标准计算支付给被搬迁人。
(二)对于未列入补偿范围的特殊情形,按照严格控制、最高限价和严格审批的原则,视实际情况由实施单位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三)搬迁安置新村由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设计、建设。
(四)公益建筑、非住宅房屋和特殊建筑(学校、村委会、卫生室、祠堂、庙宇等)应根据受托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经实施单位审核确认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货币补偿或在新村安置区配套建设。
(五)占用村集体公共用地乱搭乱建的违章建筑不给予补偿。
(六)房屋征收及搬迁预公告公布后抢建的一切建筑物一律不予评估补偿。
(七)房屋征收及搬迁中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搬迁期限届满仍未能解决其权属的,由实施单位依法实施证据保全、拆迁及拆迁补偿款的提存。
(八)征收的搬迁房屋产权已设定抵押权的,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解决。在房屋征收及搬迁期限届满仍未能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的,由实施单位依法实施证据保全、拆迁及拆迁补偿款的提存。
第二十条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已征收的旧村房屋、构筑物、附属物等归实施单位所有,被搬迁人无权自行拆迁。如因被搬迁人自行拆除而发生安全事故,其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被搬迁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产权依法依规进行注销,拆除后土地使用权归还村集体,被搬迁人无权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被搬迁人与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拒不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的,由实施单位依协议约定组织拆除。
第二十四条在本方案征收范围内的电力、通信、水利、供水部门所有的电力线(杆、塔)、通信设施、水利设施、地下供(排)水管网、电缆光缆等设施由相关部门按实施单位公告要求的时间自行进行拆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被搬迁人拒绝签约搬迁的,一律取消按本方案给予的优惠、补助、奖励。
第二十六条 被搬迁人通过伪造证件、捏造事实等违法违规手段骗取安置补偿的,将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并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凡扰乱、阻碍搬迁工作,给国家造成损失,或者无理取闹、辱骂甚至殴打搬迁工作人员,妨碍房屋征收及搬迁工作依法开展,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搬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方案未尽事宜须由实施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后提出补充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条在隆江镇赤一村整村搬迁工作过程中,若遇到不可预见的事项,由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批准执行;重大事项需提请市政府同意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整村搬迁安置后,原村庄行政隶属关系不改变。
第三十二条本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由隆江镇人民政府解释。
附表1
宅基地补偿价格标准表
单位:元/㎡
注:1.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其他文书资料之一的认定为完全权属。
2.1987年1月1日前(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土地上已建成房屋,经村委会公示产权无异议的认定为完全权属。
3.只向村交纳土地使用权费且未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认定为不完全权属。
附表2
拆迁住宅房屋补偿价格标准表
附件3
惠来县隆江镇赤二村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的总体规划,惠来县隆江镇赤二村需整村搬迁。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惠来县隆江镇赤二村整村房屋征收及搬迁安置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市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项目建设和本区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房屋征收及搬迁范围
房屋征收及搬迁范围为惠来县隆江镇赤二村,具体范围以惠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及搬迁公告为准。
第二条 房屋征收及搬迁对象和补偿范围
房屋征收及搬迁对象为搬迁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下称被搬迁人),补偿范围为搬迁范围内住宅用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构筑物、附属物等。
第三条房屋征收及搬迁实施单位和期限
(一)实施单位:惠来县隆江镇人民政府
(二)期限:具体期限以房屋征收及搬迁公告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四条安置地点
位于广东省惠来县东埔农场市民大道北侧、中石油炼化一体项目西北方向。
第五条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
由隆江镇人民政府设立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独立账户,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接受县级以上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六条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方法
征收及搬迁范围内的房屋,按本方案的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由实施单位与被搬迁人签订相应的补偿安置协议书。
第七条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标准和方式
(一)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标准
1.旧村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埔洋村补偿标准,分为完全权属、不完全权属两种类别标准;旧村房屋、构筑物、附属物等补偿标准,以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认定的市场评估价为基础,由惠来县人民政府(下称县人民政府)审批。
2.新村房屋建设补偿标准,以建筑成本价为准,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方式
补偿安置内容有楼房房屋、商铺、预留村庄用地、农用地、福利补偿等。其中房屋、商铺分配可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
1.房屋和商铺分配:搬迁安置人以每5人为1户的基数,每人补偿房屋安置面积24㎡(其中,房屋安置面积20㎡,建筑面积按实际设计为准;商铺安置面积4㎡,每户仅分配1间商铺,商铺统一标准为20㎡)。房屋(不含商铺)分配时每户安置房屋基数按“2退3进、多退少补”方式执行,房屋差价按建筑成本价标准折算予以货币补偿或补缴。若安置人在房屋、商铺分配上自愿选择全货币补偿方式的,按标准给予建筑面积等值货币补偿后,视同放弃参与分配安置点房屋、商铺的资格。
2.预留村庄用地分配:村庄建设区除建设安置房屋用地外,其他用地作为村庄预留用地,具体分配和利用方式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3.村庄提留用地:村庄提留用地按征收面积(以实际为主)的10%计算,具体利用方式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确定。
4.农用地分配:按照被搬迁人口0.1亩/人预留农用地,具体分配方式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5.福利补偿:按协议约定时限腾房搬迁后给予搬迁村民逐月发放3年生活生产补助。
第八条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流程
(一)发布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预公告,明确房屋征收、搬迁范围。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征收及搬迁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不得突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公安部门暂停办理隆江镇赤二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市场监管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农业农村部门暂停办理“一户一宅”手续;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暂停办理用地、房屋建设等手续。
(二)由实施单位依法依规按程序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征收及搬迁范围内的房屋、构筑物、附属物等进行调查、丈量、登记,被搬迁人应予以配合,并持房屋、构筑物、附属物等的所有权属有效证明,办理确认手续。
(三)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修改后,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视情况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期满后,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宣传、解释。
(五)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由实施单位组织被搬迁人依法依规按程序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征收及搬迁范围内的房屋、构筑物、附属物开展评估,并将确权、丈量、登记、评估结果在所在征收及搬迁地域进行公示,公示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接受被搬迁人的咨询或复核申请。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的,由评估机构依法进行复核评估,逾期不再接受复核申请。
(六)在房屋征收及搬迁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实施单位与被搬迁人应签订相应的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生效后,实施单位应按所签协议规定的时间对被搬迁人划拨补偿款,被搬迁人应按所签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并按要求对被征收房屋产权进行注销后,土地使用权归还村集体。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一定期限内签订协议或完成搬迁的,实施单位给予相应金额的经济奖励。
第九条被搬迁人用地权属认定
(一)完全权属用地
1.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其他文书资料之一的认定为完全权属。
2.1987年1月1日前(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土地上已建成房屋,经村委会公示产权无异议的认定为完全权属。
(二)不完全权属用地
只向本村交纳土地使用权费且未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认定为不完全权属。
第十条房屋类型认定原则
房屋结构分类:分为框架结构(含钢结构)、下山虎结构、砖木结构、混合结构。房屋结构补偿等级以资产评估机构认定的等级为准。
第二章 补偿安置办法
第十一条旧村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
旧村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包括旧村宅基地补偿与房屋、构筑物、附属物等补偿项目,实行分别计价,合并计算,一次性补偿。被搬迁人在征收及搬迁范围内有多处房屋的,合并计算补偿款,不得拆产分户。
(一)旧村宅基地补偿
根据土地权属类别分别按附表一对应的标准进行补偿,补偿后的旧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归本村集体所有。
对于无权属用地、占用集体林地、耕地和村公共空杂地的,不予以补偿;完全权属和不完全权属的土地须由实施单位、村委会两级认定后方可给予补偿。
(二)旧村房屋补偿
1.房屋结构类别补偿
主要分为框架结构(含钢结构)、下山虎结构、砖木结构、混合结构。各个结构的主要装修内容参照附表二。
2.补偿标准
根据房屋实际结构、等级和建筑面积按附表二相应的价格进行补偿。
(三)旧村构筑物、附属物补偿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简易建筑物、构筑物的评估补偿,因其建筑结构、建筑质量、新旧程度、装修情况等存在差异,涉及此部分内容的评估,必须经评估机构秉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估,报村委会及实施单位确认后方可给予补偿。
(四)旧村原“三清三拆”拆除物补偿
原“三清三拆”拆除的旧老房屋等,由权属人提交佐证材料经村委会、村民代表、党员代表、群众代表核实且公示5个自然日后产权无异议的,由评估机构提出补偿价格,经村委会审核后报实施单位审批后补偿。
(五)房屋征收及搬迁费用补偿
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20元/㎡的标准发给被搬迁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仅补偿完全权属和不完全权属)。
第十二条计户标准及安置对象、认购对象
(一)计户标准
1.安置房屋以5人为计户基数、商铺以户计数,被搬迁人在搬迁公告规定时间内持合法有效的结婚证、户口簿先到村委会复印登记,再由实施单位复核,作为计户依据。
2.被搬迁人若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和计户资料且家庭情况特殊,由被搬迁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初审后报实施单位复审后公示三天,无异议的,由搬迁实施单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独立计户。
3.对于夫妻双方均为本村村民,其已生育有子女且现所有子女已经全部结婚、拆户并同时属于本村村民,该对夫妻不再单独计户安置,给予货币补偿或将其可无偿享受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平方数(包括相关奖励)并入其子女计算。
4.对于户籍离婚(经法院判决或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带有小孩(户口在本村的)且为独立户的外嫁女,单独计户安置;前述情形以外的户籍离婚外嫁女,不再单独计户安置,给予货币补偿(包括相关奖励)并入其父母、兄弟计算。
(二)安置对象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条件的被搬迁人,认定为本次新村安置对象(即安置人):
1.征收公告发布前在本村户籍人员;
2.因服兵役或就读致使户口已迁出但未安排就业的,无法迁回本村但事实属本村的人员;
3.因历史遗留问题或未满法定年龄结婚致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户口无法迁入但已形成事实婚姻(已生育子女)的人员。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寄户人员(包括外嫁女子女、其他亲属投靠关系人员、离婚后户籍未迁回原籍人员上述人员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确认);征收公告发布之前死亡的,不列入本次安置。
(三)认购对象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条件的被搬迁人,认定为本次新村认购对象(即认购人),分为两类:
第1类对象:户口已迁出的原村民且其配偶、子女户籍非本村的,但在本村拥有完整房屋且产权无异议的产权人;
第2类对象:户口已迁出的原村民且其配偶、子女户籍非本村的,在本村拥有部分房屋且产权无异议的人员。
第十三条安置对象补偿及认购对象申请
(一)安置对象补偿
采取统建小高层楼房的房屋(含室内装修和水电配套等)、商铺分配或货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标准统一按建筑成本价3200元/㎡予以折算)。
1.房屋分配以每5人为1户基数,每人补偿安置面积20㎡,每户建筑面积按实际设计为准。执行时每户安置房屋基数按“2退3进、多退少补”方式分配,房屋差价按建筑成本价标准折算予以货币补偿或补缴。即5人以下的户划分房屋1套,超出面积部分按建筑成本价标准折算,安置人以货币形式补缴给实施单位;5人的户划分房屋1套,超出或欠缺面积部分按建筑成本价标准折算,以货币形式补缴给实施单位或补偿安置人;6—7人划分房屋1套,超出或欠缺面积部分按建筑成本价标准折算,以货币形式补缴给实施单位或补偿安置人;8—9人户划分房屋2套,超出或欠缺面积部分按建筑成本价标准折算,以货币形式补缴给实施单位或补偿安置人;10人户划分房屋2套,超出或欠缺面积部分按建筑成本价标准折算,以货币形式补缴给实施单位或补偿安置人;依此类推。
2.商铺分配以户为基数,商铺面积统一标准为20㎡,每户仅分配1间商铺。商铺面积包含在每户人数应补偿总面积中。
(二)认购对象申请
本着“以民为本、尊重历史”的原则,属第1类认购对象,经向村委会正式书面申请并经村委会确认,公示无异议的,可按建筑成本价认购新村安置房1套(有且仅有1套),购房款必须在购买时一次性全额付清;属第2类认购对象,经向村委会书面申请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公示无异议的,经实施单位审核后报县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可按建筑成本价认购新村安置房1套(有且仅有1套),购房款必须在购买时一次性全款付清。
第十四条特殊人员补偿安置
(一)户口在本村五保户,按本村整村搬迁一人领取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需安置的五保户届时由村委会统一安置。
(二)户口在本村的村民,现下落不明,经报村委会并公示无异议后,给予32㎡(含奖励面积8㎡)建筑成本价折算货币补偿。其补偿款由实施单位统一保管,若返村,则由村委会确认无误后发放至本人。
第十五条新村房屋规划建设标准
新村规划、楼房建设按国家质量安全相关标准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安置房屋、商铺分配办法
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及认购人在与实施单位完成签约后,按《惠来县隆江镇赤二村整村搬迁安置房屋及商铺分配方案》的要求进行选房,《惠来县隆江镇赤二村整村搬迁安置房屋及商铺分配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生产生活补助发放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被搬迁人实行生产生活补助,生产生活补助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奖励办法
(一)房屋征收及搬迁签约奖励
1.被搬迁人在征收评估最终数据公布后(具体时间由实施单位确定)15日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每户的人口数每人奖励住房安置面积8㎡,或按建筑成本价折算补偿等值货币25600元(即8㎡×3200元/㎡)。
2.被搬迁人在征收评估最终数据公布后(具体时间由实施单位确定)15日至25日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按每户的人口数每人奖励住房安置面积4㎡,或按建筑成本价折算补偿等值货币12800元(即4㎡×3200元/㎡)。
3.被搬迁人在征收评估最终数据公布(具体时间由实施单位确定)25日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不予奖励。
(二)房屋征收及搬迁腾房奖励
1.被搬迁人在搬迁公告发布后15日内搬迁完毕并交付实施单位的,按每户人口数给予每人奖励人民币20000元。
2.被搬迁人在搬迁公告发布后15日至25日内搬迁完毕并交付实施单位的,按每户人口数给予每人奖励人民币10000元。
3.被搬迁人在搬迁公告发布25日后完成搬迁的搬迁户不给予奖励。
第四章 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结算方式
第十九条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结算方式及内容
(一)补偿款由实施单位按本方案明确的有关标准计算支付给被搬迁人。
(二)对于未列入补偿范围的特殊情形,按照严格控制、最高限价和严格审批的原则,视实际情况由实施单位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三)搬迁安置新村由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设计、建设。
(四)公益建筑、非住宅房屋和特殊建筑(学校、村委会、卫生室、祠堂、庙宇等)应根据受托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经实施单位审核确认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货币补偿或在新村安置区配套建设。
(五)占用村集体公共用地乱搭乱建的违章建筑不给予补偿。
(六)房屋征收及搬迁预公告公布后抢建的一切建筑物一律不予评估补偿。
(七)房屋征收及搬迁中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搬迁期限届满仍未能解决其权属的,由实施单位依法实施证据保全、拆迁及拆迁补偿款的提存。
(八)征收的搬迁房屋产权已设定抵押权的,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解决。在房屋征收及搬迁期限届满仍未能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的,由实施单位依法实施证据保全、拆迁及拆迁补偿款的提存。
第二十条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已征收的旧村房屋、构筑物、附属物等归实施单位所有,被搬迁人无权自行拆迁。如因被搬迁人自行拆除而发生安全事故,其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被搬迁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产权依法依规进行注销,拆除后土地使用权归还村集体,被搬迁人无权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被搬迁人与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拒不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的,由实施单位依协议约定组织拆除。
第二十四条在本方案征收范围内的电力、通信、水利、供水部门所有的电力线(杆、塔)、通信设施、水利设施、地下供(排)水管网、电缆光缆等设施由相关部门按实施单位公告要求的时间自行进行拆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被搬迁人拒绝签约搬迁的,一律取消按本方案给予的优惠、补助、奖励。
第二十六条 被搬迁人通过伪造证件、捏造事实等违法违规手段骗取安置补偿的,将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并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凡扰乱、阻碍搬迁工作,给国家造成损失,或者无理取闹、辱骂甚至殴打搬迁工作人员,妨碍房屋征收及搬迁工作依法开展,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搬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方案未尽事宜须由实施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后提出补充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条在隆江镇赤二村整村搬迁工作过程中,若遇到不可预见的事项,由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批准执行;重大事项需提请市政府同意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整村搬迁安置后,原村庄行政隶属关系不改变。
第三十二条本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由隆江镇人民政府解释。
附表1
宅基地补偿价格标准表
单位:元/㎡
注:1.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其他文书资料之一的认定为完全权属。
2.1987年1月1日前(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土地上已建成房屋,经村委会公示产权无异议的认定为完全权属。
3.只向村交纳土地使用权费且未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认定为不完全权属。
附表2
拆迁住宅房屋补偿价格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