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政府关于隆江镇林沟村、赤一村、赤二村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回复的公告

  惠来县人民政府关于隆江镇林沟村、赤一村、赤二村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回复的公告

  惠府公〔2024〕47号

  为服务保障中石油广东石化炼化一体化及其配套项目建设、促进园区健康发展,依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粤应急规〔2023〕2号)有关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中国石油广东石化公司炼化一体化项目和广东揭阳520万方原油商业储备库项目加快申办安全许可有关事项的提醒函》(揭应急函〔2023〕72号)的要求,现对惠来县隆江镇林沟村、赤一村、赤二村整村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

  为切实维护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现就隆江镇林沟村、赤一村、赤二村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回复情况予以公布。


  附件:关于隆江镇林沟村、赤一村和赤二村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回复

  惠来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7日


附件

  关于隆江镇林沟村、赤一村和赤二村房屋

  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征求公众意见的回复

  2024年4月16日,我府发布《惠来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求惠来县隆江镇林沟村、赤一村、赤二村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意见的公告》(下面简称《方案》),征求意见期为4月16日-5月15日,现已到期,征集到公众意见共八方面24条,采纳意见4条,部分采纳意见8条,不予采纳意见12条。

  一、采纳意见4条

  1.为减少村委会及村民的到镇政府办事的不便和难度,要求隶属关系保留归隆江镇人民政府管辖,不再出现屡次的划转,给村委会及村民在行政办事上带来诸多不便。

  经研究,予以采纳《方案》中第三十一条已明确,整村搬迁安置后,原村庄行政隶属关系不改变。

  2.因服兵役、读书等诸多原因,林沟村现有10户31人属于户口不在本村的,但确实是林沟村民,且一直履行着林沟村村民应尽的一切义务和责任。依据搬迁的相关政策,结合之前埔洋村先例,我们强烈要求村委会将我们这些户口在外地(因服兵役、升学等原因迁出)的村民纳入安置对象,补偿标准及福利等与埔洋村现在一样,享有与有本村户口村民同等待遇。

  经研究,予以采纳。理由:该意见在《方案》中已明确,“因服兵役或就读致使户口已迁出但未安排就业的,无法迁回本村但事实属本村的人员”认定为本次新村安置对象(即安置人);关于具体人员是否符合上述情况,需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认定。

  3.充分考虑搬迁安置对象祖坟迁移及祭扫需要,急切要求选取一片土地为公墓。

  经研究,予以采纳。理由:在尊重农村风俗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搬迁安置对象祖坟迁移及祭扫需要,正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快公益性公墓建设。目前已完成公益性公墓建设选址实地勘察工作,确定位于史岭村“虎地肚”地点204.35亩土地作为隆江镇公益性公墓,公墓用地范围已在惠来县国土空间规划中落位,建设正在有序推进中。

  4.要求将《惠来县隆江镇林沟村、赤一村、赤二村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八条房屋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流程“(三)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修改后,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视情况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期满后,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修改为“(三)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修改后,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期满后,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经研究,予以采纳。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不存在需召开听证会的情形。

  二、部分采纳意见8条

  1.政府必须完善办理60岁以上失去劳动能力的人群,搬迁过渡期生活补助按埔洋村的模式且不低于埔洋村搬迁过渡期的补助标准,年满60周岁以上村民生活补助不低于每月800元(为2000元),且领至年老死亡为止。

  经研究,予以部分采纳理由:原埔洋村搬迁安置由于全部土地被征收,故实行年满60周岁以上村民生活补助领至年老死亡为止补助标准,而本次搬迁工作暂未涉及土地征收,在考虑搬迁安置工作影响到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质量,已制定整村搬迁过渡期被搬迁人口生产生活补助发放办法: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未成年被搬迁人口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16周岁至59周岁被搬迁人口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0元,60周岁及以上被搬迁人口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补助期限暂定为3整年;同时,也明确若后期旧村土地已被全部征收,则将60周岁以上被搬迁人口补助期限延长至死亡时自行终止。

  2.房屋征收公布前户口已在本村的外嫁女及其子女享有本村村民同等待遇,应给予房屋安置,有户以户,无户的并入其父母或兄弟姐妹分配。

  经研究,予以部分采纳。理由:房屋征收及搬迁公告公布前户口已在本村,除有其他规定外,均列为本次搬迁安置对象。关于外嫁女子女问题,在《方案》第十二条第(二)安置对象中已明确为寄户人员,不列入本次安置。另外,《方案》第十二条第(一)计户标准第4点已明确:对于户籍离婚(经法院判决或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带有小孩(户口在本村的)且为独立户的外嫁女,单独计户安置;前述情形以外的户籍离婚外嫁女,不再单独计户安置,给予货币补偿(包括相关奖励)并入其父母、兄弟计算。

  3.房屋征收公布前户口已在本村的外嫁女及其子女享有本村村民同等待遇,应给予房屋安置,有户以户,无户的并入其父母或兄弟姐妹分配。

  经研究,予以部分采纳。理由:房屋征收及搬迁公告公布前户口已在本村,除有其他规定外,均列为本次搬迁安置对象。关于外嫁女子女问题,在《方案》第十二条第(二)安置对象中已明确为寄户人员,不列入本次安置。另外,《方案》第十二条第(一)计户标准第4点已明确:对于户籍离婚(经法院判决或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带有小孩(户口在本村的)且为独立户的外嫁女,单独计户安置;前述情形以外的户籍离婚外嫁女,不再单独计户安置,给予货币补偿(包括相关奖励)并入其父母、兄弟计算。

  3.新村的产业配套:村址、菜市场、医院、学校、公共设施场所、戏台、老人娱乐活动中心、各个姓氏祖祠、老爷宫、先祖墓地、百姓公嫲墓地,政府部门必须完善安排且搬迁安置区公共基础配套,特别是涉及民生事项等配套设施(如:医院、学校、市场、道路、公园)应加快进度先行建设完成,同时,将规划建议村集体办公楼及老人活动中心底层部分设计为店面(并且规划靠新村路边),提高村集体经济收入。

  经研究,予以部分采纳。理由:村址、学校、戏台、老人娱乐活动中心、公墓等相关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已纳入新村搬迁安置规划。同时,根据《揭阳市民政局、揭阳市财政局、揭阳市自然资源局、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揭阳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议在建设老人活动中心时,一是位置宜靠近小区广场、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方便长者出入,便于服务辖区的老年人。二是应安排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带首层的连续楼层,如设置于连续楼层,首层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不得安排在建筑物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故老人活动中心应安排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带首层的连续楼层。接下来将进一步优化新村安置区规划布局,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快建设进度,特别是优先完成卫生站、学校、市场、道路、公园等公共配套基础设施。

  4.按村现状实际耕作地按一定的比例(每人0.1亩)数量进行置换农用地,让被搬迁对象有地可耕,不会成为真真正正的失地农民;同时,为了村民耕作方便,按政府规划给我村作农用地的0.1亩必须再与我村的建设用地连接在一起,且在村民人口增长安居房满足不了居住要求情况下可以改成宅基地。

  经研究,予以部分采纳。理由:《方案》中已明确“农用地分配:按照被搬迁人口0.1亩/人预留农用地,具体分配方式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另外,现行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政策均未规定农用地必须与村的建设用地连接,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用地不得擅自变更用途,因此“按政府规划给我村作农用地的0.1亩必须再与我村的建设用地连接在一起,且在村民人口增长安居房满足不了居住要求情况下可以改成宅基地”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5.提留带征的提留地要求按国家政策规定以10%标准提留,提留地必须在我村原有土地工业产园内归我村集体所有并办理工业建设用地手续,为村发展产业以实施分红的方式,维持我村的村民长远生计,政府部门需与全体村民达成一致的意见后,需在上面的要求条款落实到位,提留土地的手续齐全完善界桩设立明确并发放相关手续证件归还我村。

  经研究,予以部分采纳。理由:《方案》中已明确“村庄提留用地:村庄提留用地按征收面积(以实际为主)的10%计算,具体利用方式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确定”。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留用地应当依法转为建设用地,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未明确规定留用地必须在原有土地工业产业园内。

  6.建议搬迁安置工作流程顺序为:新村安置选址土地先进行组卷报批、搬迁安置补偿签约(条款体现限期建设及搬迁)、新村安置宅基地抽签、对已签约被搬迁对象限期进行新村建设、新村建设完成后进行搬迁并完全腾空房屋;安置房和拆迁款到位才能搬迁,要求给村民4—6个月的时间择时择日进行搬迁;在安置房或全货币补偿未能兑现的,不得强制村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强迫搬迁。

  经研究,予以部分采纳。理由: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新村建设完成后才进行搬迁。综合考虑村民意愿和实际情况,本次搬迁安置除赤一村部分村民涉及安全防护距离需提前迁出,并予以租房补助,剩余被搬迁村民均计划在新村建设完成后腾房迁出。

  7.要求搬迁安置区预留一定比例的宅基地,让村在今后人口增长的同时能够解决所增长人口的居住问题。

  经研究,予以部分采纳。理由:《方案》中已明确“预留村庄用地分配:村庄建设区除建设安置房屋用地外,其他用地作为村庄预留用地,具体分配和利用方式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8.要求上级政府协调中石油中下游企业,支持帮助解决部分被搬迁对象的就近就业问题,让被搬迁户的后期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不会出现“坐吃山空”的局面。

  经研究,予以部分采纳。我县将牵头相关部门协调中石油及中下游企业,搭建就业平台,通过开展劳动力技能培训、精准推送就业岗位、组织化外出务工等方式高质量推进搬迁群众“保就业”“稳就业”工作,有效保障后期生活,让搬迁群众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

  三、不予采纳意见12条

  1.2024年4月29日村民联名提出《林沟村房屋征收及搬迁安置书面意见及听证申请书》,村民不同意林沟村整村搬迁,并请求上级政府依法召开听证会,听取林沟村村民对于公告及方案的要求及呼声,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经研究,不予采纳。理由:根据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十四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方案》和《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十有两禁”释义》要求,化工园区应实行封闭化管理,且禁止园区内有居民居住,已有的居民点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制定搬迁整改方案,限期实施搬迁。本次被搬迁村均位于大南海石化工业园区安全控制线内,且赤一村部分区域位于炼化厂个人风险等值线内,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拟对惠来县隆江镇林沟村、赤一村和赤二村整村范围内进行房屋征收及搬迁。本次房屋征收及搬迁安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可以依法实施征收的情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不存在需召开听证会的情形。

  2.整村搬迁及房屋征收必须要有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搬迁安置批文。

  经研究,不予采纳。理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一点“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主体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次房屋征收及搬迁工作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组织实施,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符合法律法规。

  3.不同意采取统建小高层,要求“一户一宅”安置模式,以4人为一户,占地面积不少于120㎡,按照二层七五方式建设安置房(必须确权发放房地一体的相关手续),或者参照林沟村洋下自然村的搬迁模式,按每户5人及以下为一座宅基地,每户6至10人根据其需求可申请二座宅基地,面积按符合“一户一宅”的申报要求为120㎡,标高为27米或6层。

  经研究,不予采纳。理由: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按照“一户一宅”进行安置,为有效集约节约用地及充分考虑被搬迁村后续发展,本次整村搬迁安置工作拟采用新型城镇化模式进行规划建设安置,统一建设小高层楼房、村民上楼安置。

  4.要求重新选址作为安置区域;建议应就近就地搬迁安置,安置选址从优先从本镇区域选取可调整的地块落实安置地点。若本镇区域没有适合的地块调整搬迁安置选址,建议从毗邻镇区选择可调整地块安置选址,较为合适优先考虑东陇镇、惠城镇。

  经研究,不予采纳。理由: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就近就地搬迁安置。同时,在开展房屋征收及搬迁安置前期工作时,已充分考虑就近就地搬迁安置需求,但经多次踏勘,隆江镇及东陇镇、惠城镇等毗邻镇均没有适合地块可用作搬迁安置;综合考虑集中安置与满足群众生产、生活、交通、卫生医疗要求,确定本次新村选址,故不予重新确定具体搬迁安置地点。

  5.要求对被搬迁村所有土地怎样解决以及各项搬迁补偿重新作出科学合理的方案。

  经研究,不予采纳。理由:一是本次搬迁不涉及被搬迁村土地征收工作,后期将根据产业发展需要,若涉及土地征收,将按照现行标准予以征收补偿。二是本《方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原埔洋村、洋下自然村整村搬迁经验,并结合岐石镇和双村及隆江镇林沟村、赤一村、赤二村实际情况,同时经多部门论证完善形成的,在方案未明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鉴于目前反馈意见非认为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款,故不予重新制定补偿方案。

  6.关于征求意见稿中房屋赔偿的价格最高为3200元/平方米,该标准为几年前埔洋村的赔偿价格,该赔偿标准过低,随着近几年来,建筑成本、人工费、物价上涨,参照周边房价隆江新城的毛坯房,官方指导价格已经到5400元/平方米,根据国家征地的相关文件,征地不得降低村民的原有生活水平标准,因此房屋补偿最低一档应不低于隆江新城毛坯房的5400元/平方米价格。

  经研究,不予采纳。理由:

  关于要求参照隆江新城价格方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本次征收房屋主要为村民自建房,隆江新城则为商品房,两者不存在类似的情况,与上述规定不符。且两者存在较大差异:一是土地取得方式不同,宅基地是按照“一户一宅”有关规定,由村集体分配使用的;而商品房是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成本存在较大差异;二是自建房和商品房的建设内容不同,设计和建设要求差异较大,商品房包含电梯、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建设成本相对较高。

  关于补偿标准方面:按照2019年2月28日《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南海石化工业区埔洋村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和埔洋村整村搬迁安置房屋分配方案的批复》(揭府函〔2019〕22号)文件标准,其框架结构、下山虎结构的最高补偿价均为2800元/㎡。根据惠来县住建局《2019年5月份与2023年4月份惠来县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不含税综合价对比表》,建设成本综合上升6.02%。但前期洋下自然村搬迁实施过程中,参考了《2019年5月份与2022年3月份惠来县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不含税综合价对比表》建设成本综合上升22.61%的标准,故本次补偿标准参照且并不低于隆江镇洋下自然村补偿标准执行,保障村民权益,让利于村民。

  7.原村宅基地拟补偿价格400元与600元/平方米,全体的村民代表认为该标准是多年前埔洋村的标准,现物价地价已大幅涨价,该标准已明显低于现行市场价格,村民代表强烈建议应适当提高,每平方应以就近宅基地的价格标准进行赔偿。

  经研究,不予采纳。理由:农村宅基地是村集体按照“一户一宅”有关规定,分配给本村村民使用,不同于商业等用地,故不能按照土地流通市场地价进行评估。本次搬迁补偿标准是在充分考虑历史关联性和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和政策,参照不低于埔洋村搬迁安置标准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具有合理性。

  8.房屋征收拆迁是被征收人为响应国家经济建设而做出贡献,不得同市场买卖交易相持并论,应当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规定中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房屋是村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故要求取消对旧房屋以结构、等级分类,新旧程度等进行评估定价补偿,必须对被拆迁房屋应一致以市场重置成新价格进行补偿。

  经研究,不予采纳。理由:为保障农民生产生活,《方案》中对被搬迁户已明确了安置方式。旧村被征收房屋按照结构和新旧程度进行等级分类差异补偿,是参照埔洋村补偿标准和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市场规律,体现了补偿公平性、合理性,保障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

  9.对于安置房大于3人(含3)少于5人出现房款差价的按最长30年无息分期补缴。

  经研究,不予采纳。理由:按照《方案》中“2退3进”原则,被安置人可以自愿以补缴现房差价方式,签订相关购房协议,但根据有关法律政策,所需支付房款尚不支持无息分期补缴方式。

  10.要求补偿的房屋面积为实用面积,不包含公摊面积。

  经研究,不予采纳。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房产测量规范》等法律规定,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产权面积一般是指建筑面积而非使用面积,不管是征收还是补偿,应当按照协议所依据的文件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为建筑面积。

  11.要求户籍在外地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含退休人员)及其子女同等纳入搬迁安置的范围,与户籍在本村的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经研究,不予采纳。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等法律规定,搬迁补偿对象只限于被搬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户籍在外人员不属于被搬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纳入本次搬迁安置,符合规定要求。

  12.安置房10年内除非人为因素出现质量问题,政府必须负责免费维修。

  经研究,不予采纳。理由: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原施工单位负责保修;属勘察、设计等其他方责任的,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费用”的规定,因此,具体保修义务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若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可向施工单位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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