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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受理申请人吴某强诉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惠劳人仲案〔2026〕96号)一案,要求裁决你单位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以及解除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经济补偿)赔偿金合计人民币224400.65元。因无法直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仲裁申请人(副本)及应诉、开庭通知等相关文书,已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你单位(注册住所)邮寄送达,但显示你单位未在收件地址且联系电话一直无法接通而退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等的有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仲裁等相关文书,并改期于2026年9月24日9时0分在本院仲裁庭(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惠城镇东华路180号一楼东附楼)开庭审理此案。你单位应在受送达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并派人准时到庭参加庭审。如未提交答辩及证据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不计入仲裁时限)。在此期间,你单位也可派人到本院(联系电话:0663-6615582)签领相关材料和文书。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仲裁申请.材料及文书
202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