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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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赵某伟诉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惠劳人仲案〔2026〕122号)一案,申请人请求裁决你单位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合计155375.07元。因无法直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仲裁相关文书,已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邮寄至你单位注册住所,但因查无此人/单位且电话无法联系而退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等的有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仲裁相关材料及文书,并定于2026年12月4日9时在本院仲裁庭(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惠城镇东华路180号一楼东附楼)开庭审理此案,你单位应派人准时到庭参加开庭审理。你方提供答辩和证据举证的期限为文书送达的10个工作日内,未按时提交答辩和证据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不计入仲裁时限)。在公告送达期间,你单位亦可派人携带有关手续到本院(联系电话:0663-6615582)签领仲裁文书及材料。

  特此公告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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