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裁决书送达公告

湖北秉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杨某情诉与你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争议(惠劳人仲案〔2026〕102号)一案已依法作出缺席裁决,也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你单位(注册住所及法定代表人)邮递送达《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拒收而退回。为保障你单位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等的有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及当事人救济途径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杨某情与被申请人湖北秉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用工关系已自2026年7月18日因申请人的提出而解除。

  二、被申请人湖北秉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某情以下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1.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 

  2.停工留薪期工资44901元;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862.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565.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262.4元;

  以上多项合计180941.4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的第二项第1点、第3点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终局以外的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负有支付义务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间,你单位可派人到本院(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惠城镇东华路180号人社局308室,联系电话:0663-6615582)签领裁决文书。如在公告期限内领取的,签领之日即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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