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惠市监听告〔2024〕13号

方燕如: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惠来县仙庵镇点埔村内一化妆品窝点涉嫌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根据《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粤5202刑初586号〕显示,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有:2023年4月初开始,你在未取得“蜜丝婷”防晒霜品牌方的授权及未办理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在惠来县仙庵镇点埔管区点埔学校附近租了老房子为潮阳老板“阿龙”加工“蜜丝婷”防晒霜,“阿龙”运送相关生产器械到老房内进行安装及“蜜丝婷”防晒霜半成品、包装盒给方燕如加工包装,你先后雇佣了黄庆城、方壮杰、洪巧明、黄木开、黄桂枝等人为“蜜丝婷”防晒霜进行加工,该加工点加工生产至2023年4月20日被查获,现场查获“蜜丝婷”防晒霜成品、半成品、外纸盒、防伪二维码及机械一批。经柏特薇(深圳)化妆品有限公司认定:涉案“蜜丝婷”防晒霜成品、半成品、外纸盒、防伪二维码均为假货;成品“蜜丝婷”外装橙白色79.9元一瓶、“蜜丝婷”外装蓝白色74.9元一瓶、“蜜丝婷”外装黄白色74.9元一瓶,其他物品无法提供价格;授权情况为未授权。经惠来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现场查获的防晒箱原材料8230元,蜜丝婷防晒霜外纸盒1296元,蜜丝婷防伪二维码1000元,成品蜜丝婷190200元,半成品蜜丝婷15696元,空气储罐600元,变频空压机1400元,灌注漏斗600元,热收缩机1500元,深圳益豪科技有限公司设备7600元,广州市拓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设备24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30612元。

        经广东省汕头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鉴定:上述查获的三种型号“密丝婷”MISTINE防晒霜共检13项,所检项目符合QB/T1857—2023标准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要求,检验项目合格。

          另查明:经统计,现场查获的防晒霜原材料8230元、蜜丝婷防晒霜外纸盒1296元、蜜丝婷防伪二维码1000元、成品蜜丝婷190200元、半成品蜜丝婷15696元,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216512元。

        我局认为:你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之规定,我局已依法于2023年4月20日将本案移送惠来县公安局处理;你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你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你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不再对你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在未取得品牌方授权及办理相关证照的情况下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非法经营数额大,行为涉嫌犯罪,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你从重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裁量理由,对你作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陈江涛、黄玉宇     联系电话: 0663-6696669  

惠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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